
因为,合法缴纳社保对于企业来讲,确实是一笔很大的人力成本支出,所以,很多公司为节约成本,有意无意地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下关于社保的6大陷阱要注意,属于违法行为!小服给大家普及一下!
01
单位试用期不缴社保,员工转正后才缴;
单位以试用期为由,不为员工缴纳社保,这合法吗?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必须给职工及时足额缴纳“五险一金”。也就是说,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都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中,也就是说,企业在试用期间也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02
让员工承诺弃缴社保;
有些公司与员工签订合同时要求员工出承诺书;
承诺书中写明:员工自愿放弃该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公司将部分或者全额社会保险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员工。
这种做法是违法且不合理的,而且也是无效的。
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给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03
单位仅以基本工资缴保;
单位以最低工资标准作基数缴社保不合法;
以北京市为例,《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缴费的基数是根据自己的工资来定的,在实际操作中,本人社保缴费基数一般是指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不过,当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平均工资40%或者60%的,则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或者60%缴费。
04
单位用支付现金方式让员工自己缴社保;
一些单位会给员工一笔社保补助费代替为员工缴纳社保;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现金,员工个人自行办理社保缴纳的做法,不可取。
05
档案没转到单位,无法缴社保;
档案并不能成为单位缓交社保的理由;
《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可见员工没转档案不能成为用人单位不缴社会保险的理由。
06
不签合同就不缴社保;
员工可以提供证明,证明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就必须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部(2005)12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同理,依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不签订合同就不缴社保的说法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