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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买社保,怎么办?

   日期:2018-11-16     浏览:563582    评论:0    
核心提示: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单位的法定义务,所以单位不买是违法的。具体分析只要你和单位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那么单位就有义务给你购买

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单位的法定义务,所以单位不买是违法的。

具体分析

只要你和单位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那么单位就有义务给你购买社会保险。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些情况,单位以你处于试用期为由不买保险,或者是和你签订一份不购买社会保险的合同,或者是给你购买商业保险而替代社会保险,或者是给你经济上的补偿而不购买社会保险等等,这些做法都是违法的。

但是并不是所有不买社保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如果单位没有给你购买社会保险是因为你在其他单位已经购买了,或者是因为你自己没有按照要求提供你本人应当提供的相关材料而导致的,那么单位就不用为此承担责任。

如果并不是你自己的原因导致无法购买社会保险,那么现在为你提供以下建议。

行动建议

如果您目前还在职,那么我们建议您:

1.先到当地的社会保险部门咨询一下,看看是否还可以补买,因为社保部门有自己的办事原则,并不是随时可以补买的。

2.如果还可以补买,先和单位协商,让单位为你购买社会保险,并对之前没有购买的部分进行补买。

3.如果还可以补买,而又和单位协商不了,那么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为你补买,你也可以向社保部门投诉,请求社保部门向单位进行追缴。

4.如果已经不能补买了,那你如果还执意要提起仲裁的话,对你来说是得不到什么好处的,因为一旦社保部门不支持补买,那么单位就算想补买也补买不了了,那么仲裁结果也是得不到实现的。

5.如果已经不能补买了,那么最好就是和单位协商,在经济上进行补偿。如果单位不愿意,那么你也可以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请求法院从中进行调解,然后让单位进行经济上的补偿。

6.如果因为单位没有给你购买社会保险,而导致你无法享受各项保险待遇,那么针对你的实际损失(比如没有买社保导致你享受不了生育保险或者工伤保险等),你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单位对你的损失进行赔偿。

7.如果单位给你购买社保或者是进行补偿已经不可能了,而你也有想要从单位辞职的打算,那么你可以以单位未依法为你购买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一定要提交出面的辞职申请,并说明辞职原因是单位未依法购买社保),那么这样的话你辞职的时候就可以要求单位向你支付辞职的经济补偿。

如果你已经离职了,那么为你提供以下建议:

1.还是先到社保部门进行咨询,看看是否还能够进行补缴,如果可以那么你可以选择协商或者仲裁的方式要求单位进行补缴。

2.如果已经不能补缴了,那么建议你还是先和单位进行协商,要求单位进行一定的补偿。

3.直接到法院起诉,要求单位赔偿因为不给你缴纳社保而给你造成的损失。

4.关于损失的举证责任在你,所以如果你无法提供有利的证据证明你因此受到了损失的话,我们还是建议你先与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再走法律程序。

5.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经济补偿根据你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来计算,每满一年,经济补偿金就是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如果你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的标准则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来进行计算,且此时的最高计算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社会保险法》第8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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