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心的人力服务管家
全国热线400-0159-520
小服人力
企业微信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武汉 沈阳 四川 重庆 浙江 江苏 天津 陕西 湖南 云南 厦门 青岛 河南 安徽 福建 苏州 山东 珠海 大连 江西 更多>>

“打零工”受伤可否要求赔偿?

   日期:2018-10-28     浏览:561850    评论:0    
核心提示:案情简介:王某,43岁,来京务工人员,因缺乏劳动技能,平时依靠给人打零工挣钱,有活就干无活就散。自2016年起,王某经常到个体

案情简介:

王某,43岁,来京务工人员,因缺乏劳动技能,平时依靠给人“打零工”挣钱,有活就干无活就散。自2016年起,王某经常到个体户刘某所开设的工艺品厂打零工,装卸车辆货物,2017年6月在卸车过程中不慎从车辆上掉下受伤,养伤期间无法正常外出打工挣钱,到沙河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能否要求对方给予赔偿?

法律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所以说王某可以向刘某开设的工艺品厂要求包括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同时因王某自身作为一名成年人在工作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一定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因此双方可协商赔偿问题。

 
标签: 零工 法律赔偿
 
更多>同类新闻资讯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友情链接
浙江省人社网
浙江省咨询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安监局
浙江省卫计委
浙江省府办公厅
浙江省政务公开
浙江省人民政府
宁波市人民政府
浙江政务服务网
宁波人社网
浙江省继续教育网
浙江省公务员局
浙江省医保中心
浙江就业
浙江海外人才网
浙江劳动人事仲裁网
Copyright © 2016-2020 浙江普来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Powered by xiaofuline
经营许可证:浙ICP备16029741号-1
浙公网安备:33010502003879号
微信公众号
小服在线
全国客服咨询热线:400-0159-520
地址:浙江省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成海路商务中心18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