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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医保大利好,《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施行后医保待遇有这些变化

   日期:2021-07-08     来源:浙江人社    作者:小服通讯员    浏览:11    评论:0    
核心提示:《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7月1日开始施行,对我市参保人员的医保待遇带来了重大变化,主要表现为待遇等待期缩短。

 中断缴费后的人员

 

中断参保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恢复正常缴费后,原政策规定需要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条例》施行后,自恢复缴费月起的第三个自然月开始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举例

 

小王一直在杭州工作并缴纳职工医保,今年1-4月离职期间未参加医保,5月到新单位后重新开始连续参保缴费,按照原政策规定,111日起方可开始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条例》施行后,71日即可开始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续)保缴费手续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补缴当年保费后,原政策规定需在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当年度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条例》施行后,自缴费月起的第三个自然月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举例

 

小李一直参保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去年底因故忘记缴纳2021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费用,今年6月才办理了补缴手续。按照原政策规定,121日起方可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条例》施行后,81日即可开始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

 

 

在我市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原政策规定,新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从参保缴费次月开始可以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中断参保人员需要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条例》施行后,自办理参保缴费的第二个自然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举例

 

小陈25周岁,从未参加过医疗保险,今年7月开始在杭州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医保,按照原政策规定需要连续缴费至明年11日方可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条例》施行后,81日即可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注意点|

 

■ 《条例》施行后,原处于待遇等待期的参保人员,按新的政策规定统一调整等待期,待遇启动时间不早于71日。

 

■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之前,如曾在我市单位就业并参加职工医保的,不属于上述规定的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

 

■ 中断参保期间的就医购药费用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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