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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者公积金提取上限又增加了!这个城市到70%!

   日期:2018-12-21     浏览:563242    评论:0    
核心提示:到2020年,筹集不少于8万套的租赁住房;租赁住房达到一定年限的,实行租购同分;租房提取公积金比例上限提高至70%日前,东莞市房
 



          到2020年,筹集不少于8万套的租赁住房;租赁住房达到一定年限的,实行“租购同分”;租房提取公积金比例上限提高至70%……日前,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筹集不少于8万套租赁住房

  《征求意见稿》明确,到2020年,东莞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力争发展不少于10家的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筹集不少于8万套的租赁住房。

  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企业备案制度,力争在2020年底前建立全市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录,指导住房租赁企业成立市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管理协会。凡在东莞市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或者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包括“住房租赁经营”“房屋租赁”“长租公寓”等内容的企业(含注册登记在外地的住房租赁企业在本市设立的分公司),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到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住房租赁企业备案手续。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业务范围,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库存商品住房;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鼓励房地产企业规模化租赁经营各类园区的配套住房、商务公寓,并通过完善公共配套设施、引入专业物业管理等措施,满足周边就业人员的居住需求。

  另外,规范城中村住房租赁。加强城中村房屋租赁信息登记管理,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中村统一纳入东莞市房屋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监管。鼓励村集体成立专业化房屋租赁企业,将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条件的住房统一出租、规范管理,享受住房租赁企业相关政策优惠,并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村服务。

  租客可为子女申请“积分入学”

  《征求意见稿》指出,各镇街(园区)要制订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政策措施,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按照有关政策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

  落实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明确提取工作流程和办理时限,简化办理手续,通过系统自动对接实时获取申请人住房租赁合同信息,加大力度提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租住住房的支付能力,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将租住本市住房提取比例上限提高至70%、额度上限提高至1800元。

  入住住房租赁企业房源且房屋租赁合同经登记备案的非户籍承租人子女申请积分制入学,可以该租赁住房作为申请地提出积分入学申请,对于租赁住房达到一定年限的,实行“租购同分”。入住市属住房租赁企业房源(东莞市国有独资住房租赁企业或与东莞市国有独资住房租赁企业合作筹集建设运营,面向社会长期出租且受政府监管的房源)的新入户人才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市属住房租赁企业房源的租赁住房作为唯一居住地,且房屋租赁合同经登记备案的,可向租赁住房所在镇街(园区)教育部门提出入学申请,由租赁住房所在镇街(园区)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到辖区内公办中小学或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中小学就读。

  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

  《征求意见稿》中还说到,东莞将推进公租房货币化。转变公租房保障方式,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鼓励商品住房库存规模较大、去库存周期较长的镇街(园区),逐步将住房保障方式由实物保障为主转变为租赁补贴为主。完善租赁补贴制度,结合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实际情况,按照分档补贴的原则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将符合条件的新入户人才以及入住市属住房租赁企业房源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纳入租赁补贴发放范围。

  提高公租房运营保障能力。鼓励各镇街(园区)采取购买服务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将现有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租房交由专业化、社会化企业运营管理,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同时,扩大公租房保障覆盖范围。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应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取消新就业职工关于工作及缴纳社保年限、工作地等条件限制,逐步放宽外来务工人员关于工作及缴纳社保年限等条件限制。鼓励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创新创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住房保障的,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纳税记录视同在莞工作。

  试点推出“只租不售”租赁项目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安排,东莞还将鼓励新建租赁住房。各镇街(园区)要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城乡规划和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引导土地、资金等资源合理配置,有序开展租赁住房建设。试点新供应商品房项目或“三旧”改造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试点推出“只租不售”的租赁住房项目。力争在2020年前,各镇街(园区)至少组织开展一项新建租赁住房项目,逐步提高租赁住房用地在新增住房用地供应中的比例。

  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支持住房租赁企业试点商业用房等改建租赁住房,允许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改建后的租赁住房不得销售,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防水功能、排污功能完好有效。

  鼓励住房租赁企业统租和改造闲置厂房、酒店、城中村等社会物业,对于统租成片城中村改造为面向新入户人才、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特定群体的租赁住房,财政承担一定比例的基础设施综合整治费用。力争在2020年前,各镇街(园区)至少组织开展一项城中村规模化租赁试点工作。另悉,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结束后出售住房的,按照新建商品房办理销售、不动产登记手续,按有关税法规定缴纳相关交易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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