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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不能降低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吗?

   日期:2019-04-11     浏览:15    评论:0    
核心提示:第一、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高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是按照上一年度全省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没有综合考虑民营企
1.1

第一、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高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是按照上一年度全省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没有综合考虑民营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但是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却要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1.2
 
按照该标准设置缴费基数,可以说完全忽视了灵活就业等低收入参保人群的承受能力,对他们来说缴费基数过高了。
 
第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不合理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20%比例缴费,其中只有 8% 划入个人账户,12% 划入统筹账户。而企业在岗职工个人承担缴费比例的 8% 并划入个人账户,其所在单位承担16%(以前是20%)划入统筹账户。
 
1.3
 
通过上表可以看出,在岗职工不仅工作稳定、收入可观,每月个人承担的保费只有灵活就业人员的40%;而且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保费只有40%进入个人账户,显然对灵活就业人员不公平,缴纳费用多养老待遇低。
 
第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调整时间不合理
每年社保缴费基数调整时间为当年 6 月底 7 月初,导致跨年度欠缴的时间也是以6 月底 7 月初为界限,与大家所理解的自然年不相符。对灵活就业人员补清年度欠费造成障碍,如2017底缴纳了保费, 2018年底去补缴上半年费用时,就会形成跨结算年度欠缴,很难补缴2017年费用了,只能正常缴纳 2018 年费用,给办理退休领养老待遇造成困扰。
 
第四、灵活就业人员缴费退休年龄不合理
企业职工参保男满 60 周岁,女干部满 55 周岁,女工人满 50 周岁就可以退休,而灵活就业的女性参保人员和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年满 55 周岁才能退休。
 
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环境本身就很差,收入不固定且没有福利待遇;但退休年龄却跟女干部保持一样,没有享受一样的工作待遇,却享受同样的退休年龄,灵活就业女性人员就成为第一批吃“延迟退休螃蟹”的人群。部分企业职工因从事特殊工种和伤残等原因,还可以提前办理退休,但灵活就业人员没有任何特殊待遇,一律到55岁(女性)或60岁(男性)退休。
 
第五、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不熟悉“4050”政策
 
1.4
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困难问题,政府制定出社保补贴政策,补贴对象是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是最低缴费基数的 50%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但是由于资金有限、受照顾人群数量庞大和对政策的不熟悉不了解,导致灵活就业人员获补人数有限。在符合申请社保补贴的7 类就业困难人员中,政策上经常向低保、残疾、特困职工家庭等倾斜。
 
由于上述种种问题的存在,难道不应该采取措施降低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吗?笔者认为应该及时调整政策 ,切实采取措施降低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而且是刻不容缓。
 
1.5
第一、调整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仅以国有企业在岗职工的工资收入为参数来制定确实是不合理的,灵活就业人员作为低收入人群,经济能力受限,地方政府在设定缴费基数时,既要把非公企业的职工收入纳入核算范围,更要把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间作坊等参保人员收入,也纳入设定缴费基数的范围。
 
第二、降低缴费下限
笔者认为应该降低缴费下限,增设缴费档次,例如,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的年龄设定不同的缴费档次;在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小于40岁,男性灵活就业人员小于50岁,可以设置60%的最低缴费档次;当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大于40岁,男性灵活就业人员大于50岁,可以降低最低缴费档次至40%甚至30%,缓解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压力。
 
第三、降低缴费比例
当前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 20% ,全部由个人承担,比企业在岗职工承担的比例高太多,应当适当降低缴费比例。从今年5月1日开始,国家将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20%降低到16%,一次性调低4个百分点,这样在职职工和企业共同承担的缴费比例为24%,而灵活就业人员依然承担20%的比例,显得就很高了。
 
能否将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降低到16%或18%?保持划入个人账户8%的比例不变,切实减轻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负担。
第四、修正补缴限制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者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欠费,允许其在跨年度欠缴后的半年内可进行补缴,可适当收取部分滞纳金(如补缴资金的2%-3%,滞纳金划入统筹账户),或者按照当年缴费基数缴费上年欠费。
 
第五、降低退休年龄
大多数女性灵活就业人员长期从事体力或重复性劳动,不仅工作环境差,而且劳动强度大,还要和女干部享受同样的退休年龄待遇。建议女性灵活就业人员与女性工人保持同样的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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