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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形态下催生劳动争议新话题。

   日期:2018-06-26     浏览:561852    评论:0    
核心提示: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今天,很多经济形态层出不穷,尤其是互联网+的灵活思维,带动了用工形态呈现出复杂多样的特点,急需更有
灵活用工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今天,很多经济形态层出不穷,尤其是“互联网+”的灵活思维,带动了用工形态呈现出复杂多样的特点,急需更有力的法律支撑。网约平台中的劳动关系如何确认、一个劳动者能否与两个或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等热门话题,引发热议。

  当下,网络约车、网络预约保洁服务,已经司空见惯,“滴滴出行”、“58到家”等生活服务类APP对于一些年轻人来说,就是方便快捷的代名词。可在法律界看来,网约平台一改传统劳动合同制度下的“公司+雇员”的方式,其“平台+个人”的新型用工形态,游离在合作关系与传统劳动关系之间,这一模棱两可的边界使得服务人员的权益陷入模糊地带。

  其中,北京法院审理的4起关于“e代驾”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均认定不构成劳动关系。虽然代驾司机多主张其在劳动中必须穿工服、戴工牌、接受网约平台管理,但代驾司机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固定的工作时间,且并非按月向网约平台领取工作报酬,而是通过接单取酬。法院据此认为,代驾司机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不符合传统劳动关系三要素的特征。而在上海法院审理的案件中,由于代驾司机在代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经过综合考量,法院认定二者存在雇佣关系。

  一方面,基于现有的法律,法院难以直接认定平台与服务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另一方面,当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发生侵权纠纷时,需要就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明确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法院又不得不对平台与服务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互联网经济的模式是大趋势,不宜因循守旧套用传统制度,而要主动跟进。可以通过保险制度的创新来解决,为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分别购买相关保险,既保障服务提供者的权益,又确保了消费者的利益。

  随着弹性用工的增多,现在一人身兼数职的情况并不少见。可双重甚至多重法律关系如何认定,在法学界与实务界均有争议。包括社保缴费,就业与失业登记备案制度设置的门槛,以及知识产权归属认定,这需要相关法律政策的调整。

  省律师协会会长宋世俊表示,新形势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呈现新的特点,凸显了律师在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服务方面的时代使命,今后将推动我省律师打造品牌化服务,更好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小服人力在线编辑)
 
标签: 灵活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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