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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业秘密!我该怎样保护你?

   日期:2018-02-19     浏览:561507    评论:0    
核心提示:商业秘密是企业的重要经济命脉,人才流动是导致企业商业秘密流失的主要渠道。企业为了保护自身的技术领先优势,守住生存发展的技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重要经济命脉,人才流动是导致企业商业秘密流失的主要渠道。企业为了保护自身的技术领先优势,守住生存发展的技术“基石”,就需要从多个方面做好保护措施,防患于未然,企业家和HR更应该建立健全自己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屏障,那么如何有效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呢?
 
一、商业秘密是什么?
 
商业秘密的定义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和《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都有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核心在于秘密性、价值型、保密性。秘密性即非公知性,该信息不向社会公开,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价值性指该信息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保密性是指权利人采取了具体的保密措施,足以使承担保密义务的相对人意识到该信息为需要保密的信息。
 
二、商业秘密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的范围主要是企业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经营信息,如企业的经营战略、规划、决策,合同、客户资料,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货渠道、营销策略等。
 
技术信息,如技术方案,设计图纸,产品配方,产品模型,制作方法和工艺,课程设置,培训体系等。
 
当然财务预决算报告,各类财务报表,银行账务信息等企业财务信息及企业的人事档案,组织架构,薪酬体系等人事信息也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
 
有可能成为商业秘密的还包括信息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及目标代码、准备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已申请但还未公开的专利技术方案等。
 
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对于这个问题很多企业家及HR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误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所以,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客户名单才属于商业秘密。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必须围绕法律对于商业秘密的定义及相关规定展开。
 
三、商业秘密保护的难度
 
1、电子资料易被拷贝
 
 
“互联网+”环境下企业对网络的依赖性逐步加强,企业和个人在正常使用网络基础设施享受网络化服务的过程中有意或无意的泄露了企业商业秘密的情况时有发生。多数企业重要文件均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而员工乃至高层对于网络知识的缺乏及对网络安全的不重视,电子资料极易因非安全保护下的拷贝而泄露。
 
2、无法确认泄密者与泄密对象
 
 
大部分企业员工众多、组织架构复杂、业务经营范围广,商业秘密保护项目开展起来难度大,员工流动日益频繁,企业难以应对员工流失对企业重要保密技术、信息的冲击。一旦发生员工泄露或私自利用该信息为自己牟利的情况,受害公司想要证明侵权行为存在并寻求法律的保护极为困难。
 
3、泄密索赔难以确定损失
 
 
在新的商业模式下,企业盈利方式不仅限于产品销售,还包括投融资、技术转移等多方面,法院难以认定泄密损失,小编认为不应以产品销售的盈利作为认定损失的唯一形式,应扩大损失认定范畴。
 
四、如何有效保护商业秘密?
 
(一)事前防范: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应当如何建立?
 
1、将保密制度及保密措施融入企业规章制度
 
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这种保密制度可以是单独文件,如《XX公司商业秘密保护规定》。也可以将保密制度放在企业规章制度中。但无论是哪种方式,一定要做好相应的公示工作。确保员工能明确知晓保密信息的存在、具体范围以及应承担的保密责任。
 
保密措施可以从商业秘密的研发,接触保密信息员工范围,办公区域、文件信息、计算机设备加密管理,痕迹化记录员工接触保密信息内容,离职人员保密信息交接等全流程方面展开。具体措施应该做到明确各级别员工可以接触保密信息的范围和权限,限制外来人员随意进入办公区域及设定的保密区域,同时配置电子监控设备。
 
2、签订因人制宜的保密协议
 
与员工签订各类保密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中设立保密条款,是企业最常使用的保密措施。企业HR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不同员工的级别和所接触的保密内容的范围,灵活使用各类协议实现动态监管与防范。
 
员工入职时可统一签订制式的《员工保密合同书》、《保密承诺书》。同时对员工进行相关保密规章制度及法律培训,让其全面了解企业的保密制度及其应承担的保密责任。在入职之初,强化员工的保密责任。对于涉密性较强的员工,企业还应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要求其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未经同意不得从事与本单位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
 
3、建立完备的重要文件分级管理系统。
 
文件分级管理系统可包括:
 
(1)商业秘密载体特殊管理,例如禁止含有商业秘密的电脑联网,禁止插入U盘,访问和拷贝文件需要权限;
 
(2)商业秘密分级、登记,加保密标识,一般的涉密文件,在员工访问时会有提示,警示其注意保密;
 
(3)对员工发送邮件进行规范化管理,防止误发涉密文件;
 
(4)在日常工作中建立有效的保密制度,专员或部门管理、监控商业秘密,用门禁、上锁、权限设置等方式控制涉密场所,用密码等措施限制访问、拷贝含有商业秘密的文件;
 
(5)分层分段开发,使非核心员工仅能接触商业秘密片段;
 
(6)某些商业秘密可以转码。
 
(二)事后救济:企业遭受侵权后,如何选择具体维权途径?
 
1、对于员工泄密行为的处理
 
对于员工,根据员工泄密的行为,对应公司的员工手册或其他规章制度,看是否符合违纪情形,按照违纪进行处理。另一方面,员工的泄密行为如果给公司造成了损失,那么公司可以要求员工承担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损害赔偿责任,赔偿给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如果员工的泄密行为非常恶劣,给公司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影响,还可以考虑追究员工的刑事责任。
 
关于竞业限制,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年。用人单位不能在保密协议中约定违约金,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损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而用人单位可以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违约金。
 
2、商业秘密的民刑保护
 
商业秘密的民刑保护之难题在于侵权行为取证艰难。民事途径中,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证据保全等方式,帮助固定对方侵权的相关证据,加之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只要权利人有初步证据,立案后通过法院的相关调证工作及庭审对抗过程,发现事实真相,为权利人赢得先机,最终可获得法院支持,便可得到相应赔偿。
 
刑事案件中,权利人到公安机关报案时必须提供自己收集的相关证据,且这些证据需要达到法律规定的侵权商业秘密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形式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七十三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符合上述立案追诉标准,公安机关才会正式立案,继续帮助权利人收集案件所有证据,启动刑事追诉程序,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为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所以立案前期的证据收集工作较为艰难。故而证据收集工作应当包括:确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和嫌疑人身份、非公知性鉴定、初步侵权比对、证明符合入罪的人民币50万元的数额标准。 实务中多采取的观点是只有在商业秘密被完全披露的情况下,企业的高额研发成本才能算作刑事案件入罪考量的范围。因此,还是建议企业将商业秘密保护的工作做得尽量细致,保留好研发成本等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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