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心的人力服务管家
全国热线400-0159-520
小服人力
企业微信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武汉 沈阳 四川 重庆 浙江 江苏 天津 陕西 湖南 云南 厦门 青岛 河南 安徽 福建 苏州 山东 珠海 大连 江西 更多>>

解除非全日制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日期:2018-12-12     浏览:562555    评论:0    
核心提示:今日话题:张某于2007年9月进入某公司食堂从事面食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自2008年1月20日后,双方每年都签订
 


今日话题:

张某于2007年9月进入某公司食堂从事面食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

自2008年1月20日后,双方每年都签订为期一年期限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上午10时30分至12时30分,下午4时30分至6时30分,一天60元,每周工作6天。

2012年1月20日,双方签订的合同到期后,该公司通知张某因其年龄已大不再与其续签合同。

已干了4年多的张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被拒绝。

请问,公司该不该为他支付经济补偿?

劳资在线答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与张某签订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况且支付给张某的小时工资也未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因此,虽然是公司提出不愿与张某续签合同的,但不用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更多>同类新闻资讯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友情链接
浙江省人社网
浙江省咨询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安监局
浙江省卫计委
浙江省府办公厅
浙江省政务公开
浙江省人民政府
宁波市人民政府
浙江政务服务网
宁波人社网
浙江省继续教育网
浙江省公务员局
浙江省医保中心
浙江就业
浙江海外人才网
浙江劳动人事仲裁网
Copyright © 2016-2020 浙江普来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Powered by xiaofuline
经营许可证:浙ICP备16029741号-1
浙公网安备:33010502003879号
微信公众号
小服在线
全国客服咨询热线:400-0159-520
地址:浙江省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成海路商务中心18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