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顺利贯彻、落实建筑业“营改增”,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的需要,各省、地区分别结合本省、地区计价依据的实际情况进行研尧,对本省、地区现行计价依据进行调整,出台了具体的实施意见,如安徽省出台《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对本省计价依据制定具体调整办法。
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调整工程造价计价规则,调整后增值税下的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 X(1十 1 1%),其中11010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直接工程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之和,税前工程造价各项费用组成均以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营业税下,城市建设维护税等附加税费在税金中体现,计算基数为“税前造价”,增值税下,附加税费在管理费中体现,计算基数为“直接费/人工费/人机费”,计算基数的变化,相关费率作相应调整,附加税费此处暂不考虑。)。
从工程计价角度分析,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定,工程造价按照费用构成要素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等七项费用。其中前五项可以简称为“利税前费用”,则建安造价=利税前费用+利润+税金。将利税前费用拆分为“利税前除税费用”和“进项税额”,通过将建安造价计算式变形,便可得到增值税下的工程计价规则,过程如下:
建安造价=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业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
=利税前费用+利润+税金
=(利税前除税费用+进项税额)+利润+税金(应纳税额)
=税前除税费用+利润+(进项税额+应纳税额)
=利税前除税费用+利润+销项税额
增值税下工程造价以销项税额计取税金,为承买方(建设方)承担,未增加出售方(承建方)的企业负担,即使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出售方(承建方)没有得进项税(无发票材料的采购价等于有发票材料的不含税价格),不能进行抵扣,最终增值税由承买方(建设方)买单,与出售方(承建方)企业利润的增减无直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