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否存在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未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未竣工验收但已实际使用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四)无租使用房产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五)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1.自行建造的自用房产交付使用后,是否长期挂“在建工程”,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2.是否将房屋租金直接冲减“企业管理费”或挂在其他应付款上未缴房产税。
3.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及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是否增加计税房产原值。
4.新建和购置的房产是否从建成之次月和取得产权的次月申报缴纳房产税。
5.企业清产核资房屋价值重估后的新增价值,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6.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房产税。商品房在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7.是否按规定将相应的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据以征收房产税。
8.其他房产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