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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后面临着哪些挑战?

   日期:2018-08-29     浏览:563926    评论:0    
核心提示:一、建筑产品造价日趋复杂。增值税的价外税特点彻底颠覆了建筑产品原来的造价构成。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
税务


 一、建筑产品造价日趋复杂。
增值税的价外税特点彻底颠覆了建筑产品原来的造价构成。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的规定,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在新的造价体系下,建筑企业投标时需考虑的问题变得更为复杂和繁琐,除了应拆分增值税款外,更重要的是税前工程造价的测算。由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成本项目实行“价税分离”,不含可抵扣进项税额,因此,测算时需要考虑供应商类型,各项目适用税率、取得发票情况等多方面的因素,对销售价格进行价税分离和销售不含税价格与销售含税价格换算,并根据预计应纳税额测算附加税费。但在实务中,建筑企业在编制标书阶段往往难以准确预测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况,很可能实际造价与预计造价存在严重偏差。
二、会计核算情况有待健全。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情况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我国大多数建筑企业的管理水平仍处于粗放的发展阶段,反映到会计核算领域,表现为财务管理制度落后,会计核算水平参差不齐。同时,由于建筑项目核算周期长,成本费用核算复杂,造成建筑企业的会计信息传递具有滞后性,收入成本失实。营业税税制下,计税方式较为简单,且部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因此会计核算不健全的问题长期被掩盖。“营改增”后企业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身份选择,如保留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简易计税方式与原营业税差别不大,增值税核算较为简单,对建筑企业冲击不大,但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达标认定条件,以及下游客户的11%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要求,都让建筑企业不得不面临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登记的问题。虽然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登记要求对大多数企业来说都不成问题,但要实现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对许多建筑企业来说仍存在不小的挑战。如果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将面临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后果,这将直接造成建筑企业客户流失、税收负担增加。
三、税负变动影响喜中带忧。
从总体来看,本次“营改增”将实现所有行业税负下降,对于建筑业来说也不例外。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其增值税征收率为3%,与之前营业税税率相司。但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计税基数的不同造成在交易金额相同时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会小于营业税,实际税收负担为2.91%,比营业税3%的税负略有下降。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如果老项目、甲供材、清包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税负同样有所下降,其他采用一般计税方式的情形,从表面看11%的适用税率比营业税大幅度提升,但由于增值税采取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计税方式,在销项确定的情况下,增减关键在于企业能否获得进项发票以抵扣销项税额。从成本构成来看,建筑企业的成本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租赁费及其他成本费用,但在进行增值税核算时仍会存在部分成本无法抵扣,如“营改增”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人工成本、贷款利息等项目,部分项目虽然能取得专用发票,但由于开票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货物适用3%简易征收率,都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建筑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在现有抵扣范围内,如何科学选择供应商,有效利用可抵扣项目,充分享受政策红利,将成为建筑业税务管理的重要问题。
四、传统经营模式或将触礁。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令禁止工程挂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但现阶段建筑业中上述行为仍普遍存。在原营业税税制下,施工方和中标方不一致时,基本上按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不管中标方如何进行税金的分摊,最终并不会对税收造成实质影响。以工程挂靠为例,资质企业进行挂靠管理,施工方实际经营管理项目,在该经营管理模式下被挂靠单位仅通过提供资质挂靠和开具发票,以收取管理费的形式获利,基本不参与项目的具体管理和日常经营。而施工企业则大量利用虚列薪酬支出、虚开材料发票扣除成本费用的形式结算工程施工成本,直接导致实际经营与发票管理相分离。上述模式在“营改增”后将无法实现进项与销项的统一,面临极大的税收风险:一是进项方面,进项税额抵扣要求“票、货、款”一致,且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增值税扣凭证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作为抵扣单位,被挂靠企业实际并未参与到采购活动中,“票、货、款”三环节明显脱节,难以从采购渠道规范抵扣凭证,税负上升、虚抵进项的风险骤增;二是销项方面,发票上的服务提供方与实际提供方不一致,存在被认定为虚开发票且面临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显然,“营改增”税制改革将直击建筑业顽疾,倒逼企业对经营模式进行调整,朝规范化、完善化方向发展。

 
(小服人力在线编辑)
 
标签: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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