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4月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的时候小编曾提醒过各企业:
(1)如果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及服务申报退(免)税的凭证(比如:报关单、进项发票等)仍没有对应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无法完成预申报的,企业应在2016年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进行无相关电子信息备案。
(2)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这一原因导致不能在退(免)税截止期前收汇的,应做不能收汇备案。
这两个备案还有后续处理事项并不是做了备案就完事了!
关于无相关电子信息备案
企业做无相关电子信息备案资料也上交到税务局,但不表示备案的报关单或进项发票已经进行了退(免)税申报,企业应该时刻关注在备案的报关单或进项发票收到对应管理部门的电子信息后应及时将数据上传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完成正式申报。
关于不能收汇备案
合同约定全部收汇的最终日期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出口企业应在合同约定最终收汇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汇凭证不能提供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这就是说:当合同到期完成收汇时企业还需前往税务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办理材料(纸质材料均加盖公章,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
收汇电子数据以及收汇申报表


(小服人力在线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