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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政策汇总。

   日期:2018-06-11     浏览:567035    评论:0    
核心提示:要点一:优惠政策规定(一)一般企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
税务

 要点一:优惠政策规定
(一)一般企业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备注:2017年以前年度及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1 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均可以适用财税[2017]34号规定的提高加计扣除比例的优惠政策。
要点二: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归集要点
(一)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
1、人工费用
•直接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五险一金、作为工资薪金的股权激励;
•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备注:(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对研发人员的界定:
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2)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等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备注:40号公告明确: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赞,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备注:(1)40号公告增加: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2)研发费用合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合计+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min(其他相关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前五项费用合计/(1-10%)+1 0%)。
(二)委托研发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2、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三)两项特殊的减项(40号公告)
1、出售下脚料等的收入:抵减确认收入当年的,扣减至O为止。
40号公告: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2、直接形成产品对应的材料费用:销售当年冲减,可结转。
40号公告: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四)不征税收入形成
1、总额法:不征税收入调减,对应部分的研发费用不得扣除,也不得加计扣除。
2015年97号公告: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2、净额法:按照冲减后的余额计算研发费用及加计扣除金额。
40号公告: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要点三: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情形
(一)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要点四:申报程序及申报资料
1、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2015年97号公告附件《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申报表填报要点: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 8年第23号文件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的入库登记编号证明资料。
要点五: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流程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企业可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要点六: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97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4、《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
5、《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10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8、《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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