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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河税务:关于税务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

   日期:2018-05-28     浏览:562216    评论:0    
核心提示:长河税务:关于税务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
税务



 税务行政复议是纳税人或其他行政相对人认为税务机关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由上级税务机关依法裁决税务争议的过程。

 税务行政复议既是依法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权益的税收管理制度,也是保证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渠道,也保证了税务的合规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6、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证;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税务机关作出的资格认定行为

8、税务机关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参加人

1、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指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2、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指作出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3、税务行政复议的第三人

税务行政复议的第三人是指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厉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所谓“厉害关系”,一般是指经济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股权控股关系等。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4、税务行政复议的代理人

税务行政复议的代理人是指接受当事人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为代理复议行为而参加复议的个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无法书面委托的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小服人力在线编辑)
 
标签: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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