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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员工的退回与解除

   日期:2019-02-10     浏览:566019    评论:0    
核心提示:实践中,有不少国企,经常使用转移派遣。何为转移派遣?即国企自己招用劳动者之后,再将部分劳动者挂至某劳务派遣单位,从而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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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有不少国企,经常使用“转移派遣”。何为“转移派遣”?即国企自己招用劳动者之后,再将部分劳动者挂至某劳务派遣单位,从而降低自身用工成本,转移部分用工风险。我们知道,只要是劳务派遣工,不论何种派遣方式,劳动者与劳动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与用工单位之间只存在劳务关系(有“劳动关系”之实,却无“劳动关系”之名),因而,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只有劳务派遣单位才有解除的操作资格,而用工单位不能直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只能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但大部分企业在进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实操中,都忽略了这一点,从而导致重大法律风险。今天,小编就和大家唠唠劳务派遣员工退回与解除的正确姿势是什么,什么情况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NO.1   劳动者单方解除的对象:只能是劳务派遣单位

劳动者因《劳动合同法》第36条、37条、38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时,只能向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派遣单位提出,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对此没有解除的法律权限。

此时,双方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相关规定,只有劳动者依照第38条因用人单位过错单方即时解除的情况下,劳务派遣单位才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NO.2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由劳务派遣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在此,需要注意,如果非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关系,而是用工单位因劳动者违法或者患病、不胜任工作等情形与之解除劳务关系的,用工单位只能先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再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操作步骤为:先退回,再解除。退回、解除主体不同。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需要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相关规定,即因用工单位的退回理由不同而分别处理,只有用工单位是以第40条的相关情形退回的、且劳务派遣单位也是以第40条相关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NO.3用工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第41条之规定及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其他原因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重新为被派遣劳动者寻找用工单位。

劳动者因《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第41条之规定被退回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其重新寻找用工单位,如未寻找到合适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则应承担该劳动者的工资和社会保险。从实务角度来看,通常此种情形下,原用工单位应当就此部分劳动者的退回费用与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协商,将“退回费”交至劳务派遣单位,减轻劳务派遣单位为“供养”此类派遣人员的经济成本。

最后,有人会问:

经济补偿金到底应由劳务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支付呢?

小编告诉你

通常情况下,应当由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派遣单位进行支付,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通常会在劳务派遣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比如:先由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再由劳务派遣单位向劳动者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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