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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办法(试行)

   日期:2018-11-08     浏览:566673    评论:0    
核心提示: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行风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国家、省、市促进创业就业政策规定,切实解决好服务就业困难人
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行风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国家、省、市促进创业就业政策规定,切实解决好服务就业困难人员“最后一公里”的问题,结合太原市实际,现就改进和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补贴对象

进行了灵活就业登记、以灵活就业形式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二、补贴项目、方式、标准及期限

补贴项目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先缴后补的方式,根据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额度的2/3分别进行补贴,社保补贴的缴费基数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超额部分不予补贴。

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三、补贴申请、审核及发放程序

(一)补贴申请、审核

1、在 “证卡合一”及信息审核办理系统未达到运行条件情况下:

初次申请的,申请人持《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请办理社保补贴:

已享受社保补贴期限未满人员再次申请的,只需提供《就业创业证》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街乡工作机构按规定审核申请人失业登记、就业困难认定、灵活就业登记、社会保险费缴纳以及享受保险补贴等情况,审核合格的出具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受理单(申请人签字后留存),审核不符合补贴条件或缺少要件的,及时告知申请人。

街乡工作机构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年度补贴审核上报工作,进行分类汇总,将汇总情况连同《太原市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附表1)、《太原市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附表2)、《太原市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附表3)报所在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经同级人社部门同意并公示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并将补贴人员花名册、补贴明细等汇总报市就业指导中心备案。

2、在“证卡合一”及信息审核办理系统达到运行条件情况下:

申请人持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街乡工作机构)申请办理社保补贴:

街乡工作机构按规定登录公安人口信息系统、《山西省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信息系统、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和社会保障卡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申请人身份信息、失业登记、就业困难认定、灵活就业登记以及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情况(继续享受补贴人员仅需审核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审核合格的出具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受理单(申请人签字后留存),审核不符合补贴条件或缺少要件的,及时告知申请人。

(二)补贴发放

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划拨至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由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银行账户,在申请人《创业就业证》“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栏目予以记载,并录入山西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

四、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

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补贴期间发生下列情形的,停止享受补贴:

(一)被用人单位招收录用;

(二)中止灵活就业;

(三)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四)其他应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市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做好全市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培训及相关工作情况的统计汇总;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对相关资料逐人核对,认真审核,建立工作台账,确保数据审核无误;社会保险代理机构要通过电话、短信、互联网和张贴告示等渠道及时将政策规定告知每一位申请人。

(二)加强信息系统应用。各级经办机构要根据业务办理权限,将申请人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灵活就业登记等申领补贴流程同步录入《山西省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信息系统,确保业务可追踪,可查验。

(三)强化监督。人社和财政部门要做好补贴审核发放过程的工作衔接,加强检查,及时掌握情况。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社会保险补贴的,除收回已支付的全部补贴外,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政策衔接。自2018年起,市本级不再受理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业务。政策衔接期间,已经市本级审批享受补贴期限未满的人员,补贴资金仍由市财政负担(不含省财政直管县),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汇总报市就业指导中心复核后,经市人社和财政部门同意,拨付至各县(市、区)。

本文件下发之日起,符合以下文件规定的企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原应向市就业指导中心申报的,均持申请资料到其社会保险缴费机构所在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

1、并人社发[2014]33号关于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

2、并人社发[2014]34号关于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

3、并人社发[2016]16号关于创业失败人员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

上述补贴资金的拨付、发放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执行。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太原市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并劳社办发[2009] 188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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