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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取得的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还用办理自行申报吗?

   日期:2019-05-19     浏览:34    评论:0    
核心提示:1.2019年取得的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还用办理自行申报吗?  答:居民个人2019年取得的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无需自行按
2019年取得的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还用办理自行申报吗?

1.2019年取得的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还用办理自行申报吗?
 
  答:居民个人2019年取得的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无需自行按月申报,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文件规定情形,则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非居民个人2019年取得的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自然人,在公司任职,能按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应比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3.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专项附加扣除怎么扣除,在什么时间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因此,个体工商户可以在汇算清缴时申报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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