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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社保、个税新政策下,退休人员工资应该怎么发?

   日期:2019-04-12     浏览:183    评论:0    
核心提示:现在企业存在大量返聘退休人员的案例,但对工资的发放、个税的计算问题不明确,导致企业与退休人员产生分歧,甚至产生劳务纠纷。

现在企业存在大量返聘退休人员的案例,但对工资的发放、个税的计算问题不明确,导致企业与退休人员产生分歧,甚至产生劳务纠纷。
 
以下是一些返聘退休人员涉及社保、工资与个税的问答,以供参考:
 
答:对于这个问题,要区分一般与特殊两类情形。
 
一般情形是,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员,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此类人员再就业的,不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与招用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而构成劳务关系,双方可签订劳务合同
 
特殊情况是,对于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但用人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仍继续用工,且未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个别地区的司法实践是按劳动关系处理。
 
答:社会保险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之上的,退休返聘人员一般与招用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所以,单位是无需为退休返聘人员缴纳社保的。
 
答:因为其关系是劳务关系,因此所发工资应按照“劳务报酬”计算个人所得税。
 
但也有特殊情况,如果退休人员再任职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本文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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