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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应注意的5点时效!

   日期:2019-04-02     浏览:11    评论:0    
核心提示:郭先生在某企业工作1年6个月,从2016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4日,自始至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郭先生于2019年1月5日偶然了解
郭先生在某企业工作1年6个月,从2016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4日,自始至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郭先生于2019年1月5日偶然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关于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主张11个月的双倍工资的规定,于是想提起仲裁,请求原用人单位支付。但是,根据《北京高院、市仲裁委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二倍工资”的认定与起止时间、计算方法具体应按如下要求执行:
 
(1)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二倍工资,截止点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2) 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自用工之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仲裁委、法院主张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同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用工之日满一年后的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3) 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计算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4)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算,截止点为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5) 二倍工资中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部分,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增加一倍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一年的仲裁时效。
 
二倍工资适用时效的计算方法为:在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时,因未签劳动合同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时效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据此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不超过十二个月,二倍工资按未订立劳动合同所对应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的工资为标准计算。
 
综上,郭先生想主张的双倍工资已经过了时效,可以主张,但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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