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心的人力服务管家
全国热线400-0159-520
小服人力
企业微信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武汉 沈阳 四川 重庆 浙江 江苏 天津 陕西 湖南 云南 厦门 青岛 河南 安徽 福建 苏州 山东 珠海 大连 江西 更多>>

附加工资,让薪酬改革软着陆。

   日期:2018-09-25     浏览:562542    评论:0    
核心提示:设立附加工资属于一种妥协。但正是这样一种妥协,可以在薪酬体系改革的敏感时期避免激化内部矛盾,体现了平稳过渡的原则。   
timg (69)

      设立附加工资属于一种“妥协”。但正是这样一种妥协,可以在薪酬体系改革的敏感时期避免激化内部矛盾,体现了“平稳过渡”的原则。 
   
  我们曾为很多家企业提供过薪酬制度改革方面的咨询建议。在实施改革的过程中,我们将“附加工资”作为一个过渡政策。“附加工资”看似简单,其产生却经历了一个比较曲折的过程: 
  我们提供咨询服务的这些企业,很多家都曾采用“岗位技能工资制”,这主要归因于1992年劳动部颁布的《关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该通知指出,岗位技能工资制主要由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两个单元构成。其中,岗位(职务)工资是根据职工所在岗位或所任职务、所在职位的劳动责任轻重、劳动强度大小和劳动条件优劣,并兼顾劳动技能要求高低确定的工资;技能工资是根据不同的岗位、职位、职务对劳动技能的要求,同时兼顾职工所具备的劳动技能水平而确定的工资。 
  客观地说,岗位技能工资制曾经发挥过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替代国有企业长期以来实行的单一等级工资制的过程中,完成了一次重大转变。但在该制度执行的这十几年中,国家尚未出台统一的、具体的实施细节,企业自行实施,使得岗位技能工资制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着各种问题。同时,随着企业自身的发展,在一些企业,岗位技能工资制开始出现与企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 
   
  老问题:“岗位技能工资制”已出现种种不适应 
  以笔者的咨询客户P企业为例。 
  这是一家国有大型机械制造企业,近两年处于快速发展期,2006年销售收入超过20亿元人民币。1992年,P企业根据劳动部的通知精神进行了岗位技能工资制改革,薪酬构成包括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工龄工资和津贴,其中: 
  ●岗位工资 
  中层管理人员:主要取决于岗位类别,分为4个档次,由高至低分别是分厂中层正职、处室正职、分厂中层副职、处室副职。 
  工人:主要取决于岗位,根据当时的劳动测评结果,所有工人岗位工资共分为7级。 
  其他(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主要取决于个人职称。 
  ●技能工资 
  最初由职称和技术等级确定,近年来已和技能完全没有关系,只受工资普调影响(表现好的员工增长幅度大,表现差的员工增长幅度小或不参与普调)。 
  ●工龄工资 
  由工作年限决定,标准为1元/年。 
  ●津贴 
  针对几类特殊员工群体发放。 
  实施了岗位技能工资制一段时间后,尤其在2000年后,P企业的工资制度逐渐暴露出以下问题: 
  岗位工资难以体现岗位价值,特别是对于中层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这就出现了一些质疑的声音: 
  “在专业技术人员中,做同样的工作,甲有职称,能力一般;乙没有职称,工作能力很强,但工资还是甲高。” 
  “如果某领导不再担任管理职务,但其工资并不会相应下降,因为他有高级职称。” 
  “某人在公司内换了很多岗位,但不管从事什么工作,他的工资从来都没有变过。” 
  至此,技能工资已完全体现不出技能差异,名不副实。而且职称评定的公信力逐渐降低,难以作为确定技能的依据。 
  事实上,作为P企业薪酬制度的主体,岗位技能工资制已经带来了诸多的负面影响,不能适应企业的发展,因此,亟待改进。2006年,P企业找到我们,希望我们能就此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新问题:新的薪酬制度引发新的“不公平” 
  根据P企业老总提出的“以现实贡献为主,兼顾历史贡献,平稳过渡”的原则,项目组设计了“以按岗位付薪为主,按职称、学历和工龄付薪为辅”的付薪思路。项目组最初的考虑是,采用“岗位工资+工龄工资+津贴”的结构,替代原有的薪酬结构,同时增加工龄工资的标准,由原先的1元/年变为10元/年,薪酬结构变化请参见表1。 
   
  然而,矛盾随之产生了――主要集中在技能工资方面。 
  技能工资主要受工资普调和个人表现影响。因员工个人表现有好坏,所以同样工龄的员工技能工资可能相差很大,同岗员工的技能工资差异最高达400元,占其个人总工资的1/3左右。 
  试看一个例子:甲和乙同样都是起重工,甲的工龄是20年,但长期以来表现一般,技能工资仅有70元;而有28年工龄的乙一直表现优异,技能工资为541元,具体数据参见表2。 
   
  从表2可以看出,在不考虑岗位工资变化的前提下,本次薪酬改革使甲受益110元,而使乙受损298元。这无疑是不公平的。 
  因为乙的历史表现要远好于甲,如果实行此方案,则完全没有体现“兼顾历史贡献”的原则。虽然在新体系下,岗位工资具有一定的浮动空间,但同一岗位的岗位工资浮动空间并不能解决这一问题。 
   
  教您一招:设立“附加工资”,让薪酬改革平稳过渡 
  经过多次研讨,项目组与P企业人力资源部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案:在原方案的基础上,增设附加工资,新体系下的薪酬结构为“岗位工资+附加工资+工龄工资+津贴”,参见表3。 
  其中,附加工资的计算方法如下: 
  ●(原技能工资+原工龄工资-调整后工龄工资)≤0(即按原方案调整后,工资上涨或不变)时,则附加工资=原技能工资+原工龄工资-调整后工龄工资。若公司未出台针对性意见,则附加工资保持不变。 
  ●(原技能工资+原工龄工资-调整后工龄工资)>0(即按原方案调整后,工资下降)时,则附加工资=(原技能工资+原工龄工资-调整后工龄工资)×75%。此后借助年度工资普调,附加工资每年冲减(原技能工资+原工龄工资-调整后工龄工资)的25%,在4年内冲减完,每次的冲减额不低于50元;50元以下一次性冲完。 
  以下选取具有代表性的甲、乙、丙3名员工的附加工资,说明附加工资的具体作法,参见表4。 
  在引入附加工资后,上述的矛盾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对于历史表现不佳的甲来说,他的技能工资和工龄工资维持在了原有的水平;而乙的这一部分工资则仅降低了25%,差距明显缩小。在此基础上,对岗位工资略做调整(在岗位工资定级条件中加入绩效考核结果)就可以进一步体现甲和乙历史贡献的差异,从而实现“以现实贡献为主,兼顾历史贡献”的原则。 
  实际上,设立附加工资属于一种“妥协”。但正是这样一种妥协,可以避免在薪酬体系改革的敏感时期激化内部矛盾,体现了“平稳过渡”的原则。 
   
  提醒:“附加工资”也要因地制宜 
  事实上,P企业的情况在其他一些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老国企也时有出现。那么,是不是所有企业都可以采用这种做法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首先,设立附加工资有其必要性。一是传统国有企业,强调薪酬改革的稳定性,无法一步到位;二是原技能工资占工资比重过大,且缺乏合理的依据,难以通过设立工龄工资或岗位工资来替代原技能工资。 
  其次,设立附加工资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公司需业绩持续增长,能够有足够的财力保证若干年内实现员工收入增长。 
  只有这些条件都得到满足,企业才可以考虑在薪酬体系改革过程中,采取附加工资的方式,实现平稳过渡。 
 
 
更多>同类新闻资讯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友情链接
浙江省人社网
浙江省咨询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安监局
浙江省卫计委
浙江省府办公厅
浙江省政务公开
浙江省人民政府
宁波市人民政府
浙江政务服务网
宁波人社网
浙江省继续教育网
浙江省公务员局
浙江省医保中心
浙江就业
浙江海外人才网
浙江劳动人事仲裁网
Copyright © 2016-2020 浙江普来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Powered by xiaofuline
经营许可证:浙ICP备16029741号-1
浙公网安备:33010502003879号
微信公众号
小服在线
全国客服咨询热线:400-0159-520
地址:浙江省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成海路商务中心18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