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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高薪酬”的红与黑 - 小服人力

   日期:2018-07-20     浏览:563574    评论:0    
核心提示: 高管薪酬问题的由来  企业管理的薪酬并不是随着企业的出现而产生的。在以前的古典企业中并不存在现代公司中的高管人员,也不
 薪酬

      高管薪酬问题的由来 

   
企业管理的薪酬并不是随着企业的出现而产生的。 

在以前的古典企业中并不存在现代公司中的高管人员,也不存在高管人员的薪酬。古典企业中,资本所有权和企业控制权是合一的,正如钱德勒所言,“在十九世纪40年代,商业资本主义的特点是,老板就是经理,而经理也是老板。” 

随着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有限责任制和股份制现代企业制度逐渐占据了企业组织形式的主导地位。其最显著的特征就是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 

在现代企业中,所有者不再兼有企业管理者的角色,而公司的董事和经理等高管人员逐渐掌握了现代公司的控制权。在这种背景下,所有者必须向管理者支付报酬,由此产生了高管人员的薪酬。 

在这里面,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委托代理。由于信息不对称,所有者对经营者的行为不能直接观察到或不能完全观察到,经营者可能会偷懒,不努力,甚至会利用这种信息优势损害所有者的利益。为了克服和防止经营者的这种道德风险,所有者必须给经营者适当的、有效的激励来减少他们之间的利益差距,同时花费一定的监督成本来减少和限制代理人偏离正轨的活动和行为,这就需要一整套针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高管薪酬制度正是其中最核心的部分。 

然而,也正因为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及其激励机制,给了企业特别是上市企业高管人员以“自我增酬”的动力和机会。一旦存在信息不对称,小股东的权益无法得到表达和伸张、道德风险就会产生。 

就拿马明哲之前的天价薪酬和之后的零薪酬来说吧,对此,中国平安的小股东似乎没有任何话语权,更不用说什么人力资本“定价权”。正如有人所言,马明哲们虽然可以告诉我们,其收入具有合法的程序基础――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严格审核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但对一个股权结构明显畸形的公司而言、这种解释的苍白显而易见,因为我们并不了解,在薪酬委员会里有无小股东利益的代表。 
 

更高的报酬,是否意味着更好的绩效? 
 
按理说,从委托代理理论来看,企业高管年薪越高,就意味着越应该努力,相应的,企业的业绩也要越好。但是,往往却事与愿违,许多实证研究都发现,更高的报酬,并不一定意味着更好的绩效。 

对这方面最早进行研究的是贝克尔,早在1925年,他就发现企业高管人员报酬和企业业绩之间只有很小的相关关系。 

在此后的80余年时间里,对管理者尤其是高管报酬的研究,从经济学家,到心理学家,再到人力资源管理学家和企业战略规划者,都从未停止过。 

  尽管许多研究都表明,高管报酬与企业绩效之间存在正相关性,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国家皆如此。 

  就拿我们国家来说吧,岳丽君以A股上市公司为分析对象、利用年报信息,对我国上市公司管理者薪酬与企业绩效的相关性进行了分组研究。研究结果表明,总体上我国上市公司中目前还没有建立起管理者薪酬与企业绩效紧密相关的机理与约束机制,只有按规模分组中的小规模公司和按竞争因素分组中的具有一定竞争性的公司中管理者薪酬与企业绩效的个别指标存在较显著的相关性。 

  耿明斋通过对200多家上市公司业绩与公司高管的薪酬水平之间关系的客观描述与深入分析,也认为目前国内上市公司的业绩水平和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水平并没有明显的因果关系,根本原因是上市公司没有真正建立起与市场规则相对应的经营机制。 

  不仅如此,有学者甚至认为,高管薪酬与企业绩效存在负相关性。比如,研究者唐奇展通过对100家上市公司的数据的分析,得出结论,我国上市公司高管人均年薪报酬与公司经营不但不存在正相关、反而存在一种负相关关系。 

  这些研究说明我们的激励机制是有问题的。在我看来,对企业高管需要有相应的薪酬激励机制,在信息公开和薪资公开的情况下,适当提高报酬是必要的,但是,针对“天价薪酬”等现象,毫无疑问,需要相应的约束机制。左手激励,右手约束,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对高管的薪酬,既要唱红脸,也要唱黑脸。所谓红脸,就是应当充分将薪酬制作为激励企业代理人努力经营并忠于所有者的重要机制,适当提高代理人的待遇:所谓黑脸,就是完善公司治理,发挥薪酬委员会作用。在我们的企业中,普遍存在这样的问题,那就是大股东中自然人股东明显过多,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过高,且实际控制人多为董事长等,形成“一股独大”现象,另外,董事会设立存在缺陷,独立董事往往有名无实,信息披露也不完善等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公司高管能够肆无忌惮地“自加薪酬”。 
   
   
  政府介入高管薪酬的长与短 
   
  2009年2月4日,为平息外界对一些金融企业高管“自肥”的愤怒,美国总统奥巴马宣布,得到政府资金救助的美国金融公司高管工资将受限制,最高年薪不得超过50万美元,美国的这个“限薪令”似乎也给了中国政府一些启发,2月10日,财政部办公厅日前向各有关单位印发了《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这份被称为中国版限薪令的《办法》明确规定,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最高年薪为280万元人民币,且该薪酬为税前收入,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这个《办法》,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福利性收入和中长期激励收益构成。 

  如果把人力资源当作一个市场,这种针对金融企业高管的“限薪令”,毫无疑问,是一种“最高限价”。 

  在经济学上,最高限价,指的是政府为了控制物价进一步上涨,以平缓百姓怨言,而对商品制定的最高允许的销售价格,一般来说,最高限价是低于市场均衡价格的。有一点值得强调,政府的这种“限价令”只能在万不得已的时候,作为“应急方案”提出,并且,一旦危机解除,就必须立即取消。

  从企业激励合约的设计和实施角度来看,政府对金融类国企高管薪酬的直接干预,只会束缚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减小国有企业业绩型报酬方案的实施空间和激励效率。政府的职责在于通过依法监管,不断促进和维护企业治理机制的规范和完善,以防止企业高管薪酬增长失控。相反,政府如果越俎代庖,对企业高管薪酬进行直接的数量限制,除了会造成企业高管激励机制的进一步扭曲,别无他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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