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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8-02-06     浏览:564942    评论:0    
核心提示:浙财会〔2018〕2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人才强省战略,建立我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使用体系,
 

浙财会〔2018〕2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人才强省战略,建立我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使用体系,充分发挥会计领军人才在会计行业中的引领辐射作用,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财政部《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浙江省人才发展“十三五”规划》《浙江省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3-2020)》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人才强省战略,建立我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使用体系,充分发挥会计领军人才在会计行业中的引领辐射作用,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财政部《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浙江省人才发展“十三五”规划》《浙江省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3-2020)》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会计领军人才是指经财政部培养后取得毕业证书并在浙工作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和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或联合其他部门)培养并取得毕业证书的各类会计领军人才。

第三条 全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使用实行信息化管理,统一系统、分级负责。

 

第二章 选拔

第四条 选拔原则。各类会计领军人才的培养对象按以下原则进行选拔:

(一)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坚持职业道德与专业技术并重,对因违反《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及会计职业道德,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参加各类会计领军人才的选拔。

(二)实行“分级选拔”原则。省财政厅负责省会计领军人才的选拔、负责组织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的推荐;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本辖区会计领军人才的选拔。

第五条 选拔条件。各类会计领军人才的选拔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省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对象应具有高级会计师及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分管财会工作的单位领导、财会部门负责人和具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财务会计骨干。

(二)省以下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对象应具有会计师及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分管财会工作的单位领导、财会部门负责人和具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财务会计骨干。

第六条 选拔程序。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本人自愿、单位推荐、公开选拔”的原则,建立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选拔机制。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会计领军人才培养的,应共同做好学员的选拔工作。会计领军人才的具体选拔程序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作出规定。

 

第三章 培养原则与方案

第七条 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原则:

(一)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由省财政厅根据培养需要联合省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会同培训承办机构商定培养规划及具体实施方案。

(二)省以下会计领军人才的培养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培训周期届满,会计领军人才学员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的,由组织实施的财政部门或与其他部门联合颁发会计领军人才证书。

(三)省财政厅负责指导协调全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

 培训承办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

 第八条 会计领军人才培养方案:

(一)培训周期: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周期一般为三年,其中累计集中授课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0天。专题特色班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培训周期和授课时间,培训周期原则上不少于一年,授课时间不少于20天。

(二)培训方式:实行集中培训与跟踪管理相结合,课堂教学与应用研究相结合,全面培养和提升学员的综合能力相结合。

(三)培训实施:原则上可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知识拓展阶段。该阶段重点培养学员的专业素养,以组织教学、跟踪管理为主,着力提高学员的财会理论水平,为学员实现从执行者向管理者、领导者、决策者的转变夯实基础。第二阶段为能力提升阶段。该阶段重点培训学员的综合素质,以高层论坛、交流学习为主,着力提高学员的战略管理能力、决策能力、组织能力、沟通能力、研究分析能力、风险管理能力,提升学员在业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促进学员从执行者向管理者、领导者、决策者角色的转变。第三阶段为实践拓展阶段。该阶段以实地考察、工作实践为主,在持续打造学员各项能力的同时,强调知行合一,发挥学员在业界的引领、带动作用,搭建平台,帮助学员实现从执行者向管理者、领导者、决策者的角色转变。

省以下会计领军人才的培养方案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并将培养方案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九条 培训期间的管理。会计领军人才学员培养期间实行管理信息化、动态化、持续化。培训承办机构负责建立学员档案,系统记载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考勤、课程考核、报告撰写、学绩评定等情况;做好学员的日常管理,及时更新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信息库,加强培训承办机构、学员及学员所在单位的联系、沟通,通报学员的学习、工作、科研等情况;定期了解学员职业岗位变化,听取学员对培训工作和学习课程的建议,了解学员的培训需求,不断提高培训效果。

第十条 培训期间考核评价:

(一)建立不合格学员淘汰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会计领军人才学员量化考核体系,根据学员在培训周期中的综合表现,以量化指标为依据,对于无故缺勤、不能按时递交学习小结、完成培训作业、不参加班级集体活动等,情况严重的予以淘汰,劝其退学,并通报学员所在单位。

(二)建立优秀学员评比表彰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学员培训期间表现,按照量化考核管理规定,通过个人自评、学员互评与管理部门测评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优秀学员评选,并予以通报表彰。优秀学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学员总人数的15%。

(三)培训周期届满,会计领军人才学员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的,由组织实施的财政部门或与其他部门联合颁发会计领军人才证书。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会计领军人才后续管理机制:

(一)省财政厅由专人负责在浙工作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和省会计领军人才的跟踪管理、培养使用工作。省以下财政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级会计领军人才跟踪管理、培养使用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与同级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交流,加强与会计领军人才本人及所在单位的联系,定期、不定期地做好信息更新、补充完善工作。

(二)因违反《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及会计职业道德,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已经取得省及以下的会计领军人才毕业证书的,由发证部门取消其称号。已取得全国会计领军人才毕业证书的,由省财政厅向财政部建议取消其称号。被取消会计领军人才称号的不再进行后续跟踪管理和培养使用。

(三)无特殊原因年度工作考核不称职或不合格的各类会计领军人才不再进行后续跟踪管理和培养使用,确保会计领军人才的先进性。

(四)省内工作调动的省以下会计领军人才,由现工作地财政局继续跟踪管理、培养使用。到省外或出国(境)工作的会计领军人才,不再进行跟踪管理和培养使用。

第十二条 信息管理。省财政厅建立浙江省会计领军人才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各类会计领军人才每年通过浙江省会计领军人才信息管理系统对职务或职称、突出贡献等信息上传证明材料并进行更新申请。更新信息需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确认,在浙的国家会计领军人才和省会计领军人才的信息审核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市、县(市、区)会计领军人才信息审核工作分别由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

 

第六章 培养使用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多途径开展会计领军人才后续培养。

(一)加强知识更新培训。省财政厅适时组织省及以上会计领军人才短期知识更新培训。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允许省以下会计领军人才旁听省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课程。鼓励支持各类会计领军人才参加全省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培训和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二)搭建沟通交流平台。省财政厅会同省会计学会、省总会计师协会不定期举办座谈会、研讨会、学术论坛等方式,为各类会计领军人才与其他高端会计人才之间搭建相互学习、沟通交流平台。省会计学会设立会计领军人才工作委员会,组织业务研讨、课题研究和学术活动、开展知识更新培训、专题协作和咨询服务活动等。

(三)提供学术研究成果发表平台。建立与相关财会报刊杂志沟通渠道,推荐发表会计领军人才研究成果。

第十四条 加强会计领军人才的使用。会计领军人才应主动服务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财政管理改革,服务于单位改革与发展。各级财政部门应提供有效途径,为各类会计领军人才的作用发挥提供平台。

(一)择优聘任为高级(正高级)会计资格评审委员会成员、各类会计管理改革咨询专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授课讲师、会计考试评卷人员等。

(二)鼓励各类会计领军人才参与当地政府及部门、会计学会、总会计师协会等单位的会计课题研究;优先推荐参加高层次的学术活动,鼓励支持参加各类会计研讨、学术交流和课题研究。

(三)引导、鼓励和支持各类会计领军人才参与会计管理实践,在会计理论研究、会计制度贯彻实施、会计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作出积极贡献,积极参与管理会计应用、内部控制规范建设等改革,为提高单位管理水平、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服务。

(四)倡导开展会计领军人才巡回服务。会计领军人才要充分利用所学知识、自身特长和社会影响,有组织的开展巡回服务活动,宣讲会计管理改革实践做法与经验,分享业务技能,充分发挥引领辐射作用。

(五)建立与省人力社保厅等有关人才培养部门的协调沟通机制,鼓励优秀会计领军人才参加省“151人才工程”培养和“省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推荐评选。

第十五条 评价机制。各类会计领军人才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填报《浙江省会计领军人才评价表》(详见附件),从业绩贡献、道德品质、工作表现三方面进行自我评价,并对填报所有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浙江省会计领军人才评价表》通过浙江省会计领军人才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至各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做好指导、服务、催报工作,并对填报的相关信息予以审核确认。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可根据当地实际和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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