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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你刚刚在微信群抢的红包可能要缴税

   日期:2019-06-28     浏览:23    评论:0    
核心提示: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提到,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需按照“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此,6月25日,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回应,从性质上看,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也属于《公告》所指礼品的一种形式,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政策操作口径,便于征纳双方执行,《公告》明确礼品的范围包括网络红包,网络红包的征免税政策按照《公告》规定的礼品税收政策执行,即: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意,你刚刚在微信群抢的红包可能要缴税
 
我们抢的所有微信红包都要缴税吗?亲友互赠不用。
 
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表示,《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近年来,不少企业通过发放“网络红包”开展促销业务,网络红包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方式。“网络红包”既包括现金网络红包,也包括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
 
《公告》规定,个人取得的以下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适用税率20%)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
 
但是,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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