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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提醒: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这样申报

   日期:2019-04-15     浏览:33    评论:0    
核心提示:税务部门提醒广大纳税人,在申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时,纳税人需要对所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税务部门提醒广大纳税人,在申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时,纳税人需要对所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实施后,个人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将成为个税减免的基础,直接决定个人纳税金额的多少。为帮助纳税人更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税务部门近期提醒广大纳税人,在申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时,纳税人需要对所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尤其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
 
子女教育证明——纳税人要依法留存与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证明资料,比如子女在境外接受学历教育、享受子女教育扣除的纳税人,需要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证明资料。如果纳税人已经申报某项专项附加扣除,又没有留存这些证明资料,将会影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大病医疗扣除——纳税人要在2020年1月1日(含)后申报大病医疗扣除。由于大病医疗扣除需要累计计算个人全年发生的医疗支出自行负担金额,所以只能在2019年度结束后才能申报享受。
 
住房支出信息——纳税人不能同时申报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只能选择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中的一项扣除。同时符合两项扣除条件的,可根据个人情况自行选择其中一项扣除。
 
职业教育时间——申报享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填报的相关证书发证或批准日期应该在2019年1月1日(含)之后。专项附加扣除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因此发证(批准)日期在这一时间之后的才能依法享受扣除。
 
教育扣除标准——纳税人申报子女教育扣除的,父母双方总扣除金额请勿超过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如果父母双方享受子女教育扣除,需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申报。如果双方都按照每月1000元的扣除标准申报,将影响双方子女教育扣除的享受。
 
根据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资料。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抽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应当责令改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如果纳税人对专项附加扣除有疑问和问题,可以拨打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或者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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