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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答记者问!有关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问题!

   日期:2019-01-09     浏览:562910    评论:0    
核心提示: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近期接到纳税人来电咨询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问题,12366北京纳服中心负责人就有关问题8日回

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近期接到纳税人来电咨询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问题,12366北京纳服中心负责人就有关问题8日回答了记者提问。

近日,各省市税务部门在开展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培训辅导时,有部分纳税人反映,在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时,发现“任职受雇信息”中出现自己从未任职的单位信息。

这位负责人说,遇到这种情况,可能是个人的身份信息被冒用了。一方面纳税人可以在APP上点击该单位名称,并通过右上角的“申诉”按键发起“申诉”,此时,不会影响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也不会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另一方面,税务部门将尽快核实处理您的涉税信息冒用问题,如情况属实,税务部门将对冒用单位或个人的涉税违法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对信息冒用产生的非涉税纠纷或法律责任,纳税人可向相关部门反映,各级税务部门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共同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这位负责人说。

对单位员工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作为财务人员,是否需要逐项核实信息后才能办理扣除?

“不需要。”这位负责人说,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自己对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因此,作为扣缴单位的财务人员,不需要逐项进行核实。如果有员工填报信息不完整的情形,那么可以补正或重新填报。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19年1月1日起就可以享受,有的纳税人不确定本人房贷是否符合扣除条件。担心如果报送专项扣除信息,万一不符合会影响本人信用。如果不报送,又享受不到个税改革红利。

遇到这种情况,这位负责人说,如果纳税人对本人或配偶的房贷是否符合条件还不太确定,可以抓紧查阅合同或者咨询有关部门,尽快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如果确实在单位发工资前来不及报送,也没关系,可以在相关事项确定后,再填报扣除信息。对2019年1月1日之后符合条件应当享受而未享受的扣除,纳税人可在向单位报送相关信息后的年内剩余月份补充享受;也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通过向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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