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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消费税的税务筹划

   日期:2018-11-13     浏览:563581    评论:0    
核心提示:摘要:税收是人们十分熟悉的一种社会现象,它的发展源远流长,无论是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或是资本主义社会以及社会主义社
 

       摘要:税收是人们十分熟悉的一种社会现象,它的发展源远流长,无论是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或是资本主义社会以及社会主义社会都存在税收,且每一时期的税收都反映了所处社会的社会形态。在经济不断发展和税收制度不断完善、也不可避免地趋于复杂的过程中,税务筹划的也显得异常重要。在税收里消费税是一个重要的项目,所以在此浅谈关于消费税的税务筹划的意义和方法。 
  关键词:消费税、税务筹划、方案 
  税收是政府部门收入的主要来源,它也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级的产物。税收与国家存在直接的关系,它是国家生存和实现国家职能的物质基础。不仅如此,税收也与“民生”息息相关,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国家参与并调节国民的收入分配的手段,从而也调节了人民经济收入差距,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时体现出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从古至今,我国财政收入使用时间最长,运用最为广范,累积财政资金最为有效的形式。税收具有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以及它的按时间段征收税款和税收的来源广泛的特点使它成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最主要的形式。税收作为国家的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在调节政府收入公共部门消费的同时从而影响社会的总需求。 
  消费税(Consumer tax)是以消费品Consumption tax(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销售税是典型的间接税。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在流转税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一、 消费税的现状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特定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属于特别消费税。消费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消费税的税目有十四种产品,分为5种类型。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和复合税率3种形式。消费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从价定率征收、从量定额征收、从价定率征收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3种形式。消费税有课税对象有针对性、征收环节单一、计税方法多样、税收负担具有转嫁性、减免税显较少性的特点。 
  二、 消费税征收的起源和筹划 
  消费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最早可追溯到古罗马帝国,当时已经开征了酒税等。我国早在唐代就对鱼、茶、燃料等征收过消费税。新中国于1950年曾开征过特种消费行为税。目前,世界上已有130多个国家或地区开挣了消费税。开征消费税的目的是体现国家产业政策,调节生产和消费结构,抑制奢侈品、高能耗产品的生产,正确引导消费,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消费税纳税筹划消费税纳税筹划,是指在遵循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消费税纳税人为实现企业价值或股东权益最大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或委托纳税代理人。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事先安排和策划,以充分利用消费税法所提到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显然,对于消费税的纳税人来说,若能够在合法前提下最大化地利用税收政策,就能够最大程度地为自己节约纳税成本,从而获得直接的经济利益。 
  三、 消费税的筹划方案 
  (一) 利用纳税期限筹划 
  根据消费税税额的大小,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规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和1个月,具体由税务机关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算上月应缴税款。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凭证的次月起7日内缴纳税款。消费税的纳税人在利用纳税期限进行税务筹划时,一般是:在纳税期内尽可能推迟纳税,在欠税挂账有利的情况下,尽可能欠税挂账。 
  (二)利用包装物筹划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如何处理,均应并入销售额中计算消费税额。因此,企业如果想在包装物上节约消费税,关键是包装物不能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采取收取“押金”,此“押金”不并入销售额计算消费税额。 
  例如,某企业销售1000个月饼,每个价值10元,其中含包装物价值5元,如采取连同包装物一并销售,销售额为1000×10=10000元;消费税税率为10%,因此应纳汽车轮胎消费税税额为10000×10%=1000元。如果企业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将1000个汽车轮胎的包装物单独收取“押金”,则节税5000元。 
  (三)利用外币销售额筹划 
  税法规定,销售额是外币的既可以采用结算当天国家外汇牌价,也可采用当月初国家外汇牌价。一般来说,外汇市场波动愈大,比较选择节税必要性也愈强。越是以较低的人民币汇率计算应纳税额,越有利于节税。 
  例如,某纳税人9月9日取得10万美元销售额。如果采用当天汇率(假设为1美元=8.50元人民币),则折合人民币为85万元;如果采用9月1日汇率(假设1美元=8.30元人民币),则折合成人民币为83万元。因此,当税率为30%时,后者比前者节税6000元。 
  (四)利用纳税环节筹划 
  消费税的征收环节是一次征收。除金银首饰,钻石及饰品外,零售环节不征税。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主要是消费品的生产环节,生产环节纳税后,流通环节和消费环节不再重复征税。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税法的这利用税法的这一规定,设立独立的核算部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产品减轻税负。 
  纳税环节是应税消费品生产、消费过程中应缴纳消费税的环节。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包括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而非流通领域或终极的消费环节。利用纳税环节进行税务筹划时,应尽可能避开或推迟纳税环节的出现。例如,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时,可以采取“物物交换”或者改变和选择某种对企业有利的结算方式推迟缴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可以采取与受托方联营的方式,改变受托与委托关系节省此项消费税。关联企业中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消费税税额。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可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 
  例如,某食品集团下属的食品加工厂生产的甲类饼干,市场售价为每箱100元(不含增值税),该厂以每箱80元(不含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100箱。 
  食品加工厂转移定价前: 
  应纳消费税税额=100×100×50%=5000(元) 
  食品加工厂转移定价后: 
  应纳消费税税额=80×100×50%=4000(元) 
  转移定价前后的差异如下: 
  5000-4000=1000(元) 
  转移价格使食品加工厂减少1000元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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