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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D级纳税人评分规则有变化!

   日期:2021-07-10     作者:小服通讯员    浏览:4    评论:0    
核心提示:新的D级评价管理措施以“扣分”代替“保留2年D级”,既贯彻了失信惩戒的原则,也更有助于激励纳税人积极主动改善自身信用状况。
 纳税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机关对企业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和采集,在一定周期内对纳税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纳税信用级别由高到低分为A、B、M、C、D五级,信用级别越高,可享受的相关便利越多。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其中,对D级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的措施中包括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不得评价为A级。

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对上述的措施进行了调整。

15号公告规定:对于因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税务机关应按照本条前述规定在2020年11月30日前调整其2019年度纳税信用级别,2019年度以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作追溯调整。对于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新的D级评价管理措施以“扣分”代替“保留2年D级”,既贯彻了失信惩戒的原则,也更有助于激励纳税人积极主动改善自身信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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