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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税务行政奖励的正当性

   日期:2019-01-06     浏览:561880    评论:0    
核心提示: 摘 要 税务行政奖励作为一种奖励措施,它在税务行政管理领域中的运用与发展,必然有其存在的正当性。税务行政奖励的价值和功能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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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税务行政奖励作为一种奖励措施,它在税务行政管理领域中的运用与发展,必然有其存在的正当性。税务行政奖励的价值和功能让我们对其存在和发展的正当性有更深刻的认识。本文从税务行政奖励的价值和功能两个方面来分析论证税务行政奖励的正当性。 
  关键词:税务行政奖励 正当性 价值功能 
 
  一、税务行政奖励的含义 
  行政奖励是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标,通过赋予物质、精神及其他权益,引导、激励和支持行政相对人实施一定的符合政府施政意图行为的非强制行政行为。 而税务行政奖励是行政奖励的一种,它适用于税务行政领域,是指税务行政主体为实现税务行政管理目的和实现经济宏观调控的目标,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给予税务行政相对人物质、精神或其他形式的权益,以此倡导和激励税务行政相对人实施符合政府施政意图行为的非强制具体行政行为。 
  税务行政奖励作为一种奖励措施,它在税务行政管理领域中的运用与发展,必然有其正当性。本文从税务行政奖励的价值和功能两方面来分析税务行政奖励存在的正当性。 
  二、税务行政奖励的价值分析 
  税务行政奖励蕴含着协商与合作和平等与信任的人文精神,对于丰富和发展行政法理论具有重要理论价值。 平衡论认为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差别与冲突是现代社会的普遍现象,正确处理办法应是统筹兼顾,不可只顾一头,在行政法规范中,各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整体上应是平衡的,行政权与公民权应处在平衡的状态。 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推进,行政权很在程度上体现为一种服务职责。行政法的根本目的是在保障公民个体权益的基础上,促进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税务行政奖励作为非强制行政行为的手段之一,它是沟通、协调、改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关系的一种行政手段,使得税务行政主体和税务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猜忌和对立关系走向信任与合作的关系,也使得双方权利义务的均衡。税务行政奖励体现出公共利益本位以及平等、信任、沟通、合作的人文精神代表着行政法新的发展趋势,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三、税务行政奖励的功能评价 
  首先,尊重和维护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功能。税务行政奖励作为税务行政法中的一项具体制度,坚持以人为本,弘扬民主平等观念,蕴含着税务行政主体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尊重,使政府施政手段更为民主、柔性和尊重人性,体现出浓厚的人文关怀色彩。税务行政奖励以行政相对人的自主为前提,充分尊重相对人的意愿,不具有任何强迫色彩,对于行政相对人实施了法定应受奖励的行为必须给予奖励。这种尊重个体自由、重视个体付出的劳动成果,正确处理了权利本位与个人本位、公共利益本位与个人利益本位的关系,真正体现了以人为本的行政理念,更好的维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其次,激励竞争功能。“充分挖掘行政相对人的潜力,最大限度地调动行政相对人实现行政目标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是行政奖励的激励功能。” 税务行政奖励也具有激励功能。税务行政奖励通过赋予行政相对人以物质或者精神利益,充分激励行政相对人的主动性、积极性来实现税务行政管理的目标,为社会和国家做出更多的有利行为。漠视利益的现实存在,轻视相对人对自身价值的实现要求,就不能充分挖掘和发挥行政相对人的潜能。税务行政奖励通过给予相对人一定的好处,激励相对人更加积极从事有益于社会发展的行为。如税务行政部门针对特定行业、特定领域和特定群体实施税收优惠,就是为了吸引他们从事相关的行业,以实现政府的宏观调控。同时,税收优惠又能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体现了对竞争的促进作用。在强调行政行为强制性的前提下,这种激励竞争功能是很难实现的,正如哈耶克所说“强制是一种恶。它阻止了一个人充分运用他的思考能力,从而也阻止了他为社会做出他所可能做出的最大的贡献。” 
  第三,配置社会资源的功能。税务行政奖励以法律文件的形式公之于众,使行政相对人知晓政府的价值取向和公共利益需求,并自觉地按照政府行政奖励的方向进行投资、科研等活动。税务行政主体基于对经济运行情况和社会发展状况来设定一定的发展目标,例如经济结构调整、科技进步、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指标,税务行政主体通过设立税收优惠奖励(如减税、免税,出口退税),通过诱导机制来配置资源,既避免了计划经济体制中单一的指令方式而挫伤经济主体的积极性,又避免了市场自由发展的盲目性。对政府为首的行政主体而言,是一种柔性的调控手段。而对于行政相对人,是否按照行政奖励引导的方向从事市场活动,主动权完全在自己手上,消除了对政府指令的敌对情绪,经济和精神诱惑又促使他充分衡量行政奖励的利益因素,择机而从。行政相对人会在信任行政主体的基础上,基于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的考虑,把资源投入到实施优惠政策的行业和领域,从而引导了社会资源的流向。 
  四、结束语 
  实践表明,“惩罚的威胁与强制有助于制止违法行为,奖励的刺激则有利于鼓励和激发受奖行为,恰当的运用行政奖励,会实现利用行政处罚等手段所无法实现的行政目标。” 我们应该通过完善的制度设计,充分发挥税务行政奖励的价值功能,促进税务行政的良性发展。 
  (作者: 王晓,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09级法律硕士;徐州坤,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07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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