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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新政下的“合伙人计划”能合理避税吗?

   日期:2018-12-19     浏览:598154    评论:0    
核心提示:万科合伙人制、永辉门店合伙人制、海尔平台创客制、韩都衣舍小组制、西贝餐饮合伙人计划,都是小微化组织变革的典范,是个体降低
万科合伙人制、永辉门店合伙人制、海尔平台创客制、韩都衣舍小组制、西贝餐饮合伙人计划,都是小微化组织变革的典范,是个体降低用工成本的要求,也是社保新政下防范用工法律风险的必然选择。

 

一、 什么是“合伙人计划”?

“合伙人计划”通俗意义上是指根据公司产业特点,让相关产业的员工作为合伙人与公司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等关联公司共同设立合伙企业的一种制度。

实质意义则是该合伙企业以劳务承包的方式承接公司相关劳务,将此前的雇佣关系变成承揽关系。公司通过合伙人计划的制度性安排,激励个体积极性,推动组织效能升级,实现资源共享的平台效应,进而降低用工成本,防范用工风险。

组织小微化形式,包括有成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各异,法律后果不同,此处所述仅是我国的《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有限合伙企业”(下称“合伙企业”)。

二、“合伙人计划”有国家政策支持吗?

2015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指出,要放宽政策、放开市场、放活主体,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三、“合伙人计划”是新政下的必然选择?

2018年3月,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公布;8月31日,新个税法颁布并于10月1日起部分实施。9月6日、18日,国务院先后两次常务会议重点提出社保及税费问题;10月12日,《人民日报》发文指出“社保费,堵漏洞才能降负担”。

即自2019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费将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金税三期将薪酬与社保基数挂钩;而按2011年《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职工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来临,新经济、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不断涌现,传统企业和行业面临着被颠覆;大经济环境下行,导致企业降低人力成本成为刚需。

四、“合伙人计划”解决企业哪些痛点?

工时问题、加班严重、社保缴纳不合规、工资基数较高,个税压力大等问题,使得企业整体用工成本较高,风险较大。实现小微化组织变革以后,企业与“员工”之间劳动关系已经不存在,通过《合伙协议》和《承揽协议》、《合作协议》完成公司业务需求,并有效实现人员的激励目的与考核效果。

五、“合伙人计划”的目的是什么?

1、对外:“合伙人计划”的实质是“公司搭台、骨干唱戏,资源共享、高效激励”。一方面对于人才骨干来说,是对于人才贡献和价值的一种认可,对人才创造实际价值并给予合理回报的有效机制;另一方面对于企业来说,合伙人制度能够更大的激发人才创造力,将企业经营行为下放给合伙人团队,从而实现吸引和保有优秀人才的目的。

2、对内:将此前的雇佣关系变成承包关系,合伙制企业可以通过经营所得分红代替此前的工资;一方面集团企业能够有效控制法律用工风险、降低用工成本;另一方面能够使得员工收入实现明显增加。

六、“合伙人计划”的有限合伙企业怎么设立?

设立方式:公司下属子、分公司等关联公司作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即可作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投资运作和日常管理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也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事项;且合伙企业可设立分支机构,具体名称及经营范围以工商核准的字号为准(附相关文书),并可在工商信息网上实现核名-提交材料-发证等一些列注册工作。

七、“合伙人计划”的出资怎么办?

员工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到合伙企业,享有合伙协议及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公司对合伙人进行动态考核,包括其本职岗位的工作业绩及作为合伙人的尽责情况。出资额不限,可以认缴的货币出资,也可以非货币出资评估作价,普通合伙人还可以劳务出资。

八、合伙企业人员流动性大怎么办?

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关联公司)指派执行合伙事务负责人,或合伙企业委托代理人办理入伙(入职)和退伙(离职)手续,分别签订《入伙协议》、《退伙协议》。委托财务人员结算分红,协助汇缴个税。

九、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社保缴纳怎么办?

合伙企业在社保部门可以办理社保登记,合伙人可以在合伙企业中缴纳社会保险。对于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的合伙人,可以采用社保个人挂挡缴纳,或缴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部分农村户籍的合伙人还可以通过缴纳费率较低的新农合。再通过合伙企业购买雇主责任险或团体险的方式兜底。

十、合伙人退出或死亡怎么办?

1、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若发生合伙人退伙(离职)、违反合伙协议被除名,《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其所持合伙企业权益必须无条件全部转让,或由普通合伙人回购。

2、合伙人在出现退休、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等情形时,《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其合伙权益可由普通合伙人回购,不可以由亲属承继。

在上述情况下,《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合伙权益的受让人仅限于普通合伙人及其同意的受让人(现任或拟任合伙人)。

3、合伙人具体的权利义务均可在《合伙协议》中具体另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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