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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取得奖金税务筹划研究

   日期:2018-12-16     浏览:565633    评论:0    
核心提示: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
 税务1


         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支付形式,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但是,不同形式的奖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不一样,产生的税负也不一样。 
  一、个人取得奖金界定与征税方法 
  (一)每月随工资发放奖金 每月随工资发放的奖金,通常被称为“基本奖金”,是职工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月征收个人所得税。全部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 000元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008年3月1日起实行);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见表1)。 
  计税方法为: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20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第1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一是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二是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这里,需要注意几点:一是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将一次性奖金或一次性奖金减去“差额数”后的余额再扣减费用扣除标准,而是直接将其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因为费用扣除标准已在当月雇员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使用过,故不得重复享受;二是采用上述计税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只允许采用一次;三是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取得奖金税务筹划方法 
  (一)平均发放月奖金金额对于取得工资、薪金的收入者来讲,企业所支付包括奖金在内的工资、薪金是计算个人所得税的依据。这部分收入是按月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即根据月收入水平的不同,课税也不同。有些企业的奖金发放是根据其经营绩效进行的,从而导致职工的工资不均匀,造成每月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忽高忽低。这时,如果职工和单位进行一定的协调,将奖金的发放相对平均化,问题就可以解决了。 
  目前,我国对工资、薪金实行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当收入达到某一档次时,要求支付与该档次税率相适应的税负。但是,工资薪金是根据月实际收入来确定的,这就为税务筹划提供了空间,其主要思路是:企业要平均发放奖金,也就是让职工的每月工资数额尽量平均,避免工资数额每月波动较大,将各月的工资收入大致拉平,从而适用较低的税率,来减轻员工税负。通过采用平均发放工资薪金筹划方法,可以使职工获得更多的实际收益,带来更好的效果。《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明确了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特定行业(季节性生产企业)可以实行年薪制计算工资和税金。《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又明确: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虽然某些企业不属于税法规定的特定行业,但如果某些行业纳税人遇到每月奖金变化幅度较大的情况时,也可以借鉴该项政策的做法。这时,可以采取分摊奖金筹划方法,减轻税负。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税务筹划 目前,很多企业采用目标责任管理办法,对职工工作绩效进行全面考核,根据经济效益等指标对职工进行奖惩,根据年度经济效益等指标完成情况决定年终奖金发放的数额。因此,对于职工取得的诸如年终奖金等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存在着税务筹划的空间。 
  (1)巧妙调整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数额。由于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政策采用简易计税办法,与工资、薪金所得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税办法有很大差异。在某些奖金区间内,可能会出现“奖金多、收入少”的情况。假定某企业副总经理获得的年终奖金为6000元,而总经理获得的年终奖金为6001元(假定两人的月工资收入均高于2000元)。分别计算一下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年终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副总经理年终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000×5%=300(元) 
  副总经理税后奖金收入=6000-300=5 700(元) 
  总经理年终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001×10%-25=575.1(元) 
  总经理税后奖金收入=6001-275.1=5425.9(元) 
  如表2所示,对比总经理与副总经理的税前奖金,总经理比副总经理只多1元(6 001元-6000元),而税后奖金总经理反而比副总经理减少了274.1元(5700元-5425.9元)。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这就是简易计税办法的不合理性所带来的,这时就出现了所谓的年终奖金“负效应区间”。年终奖金的“负效应区间”,主要是由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公式引起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而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用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后的商数确定。这样就在每个级次税率的临界点附近出现“1元税差”,导致税负在临界点附近出现较大差异。通过测算,奖金如果在6 001元-6 305元之间,其税收负担都比奖金为6 000元的时候要重。 
  实际上,不仅6000元至6305元的奖金区间内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每到累进税率进级的临界点附近,都会出现同样的现象。“负效应区间”包括以下八段(见表3)。 
  企业在为职工发放年终奖金时,如果通过调整奖金数额来降低税款,可以算是企业合理进行的税务筹划。企业可参照上表所示,尽量避免将税前年终奖金的金额定在所谓“负效应区间”内。 
  (2)调整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次数。由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公式可以看出,虽然全年一次性奖金先除以l2,以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但是,这只是扣除了1个月的速算扣除数。因此,全年一次性奖金其实只有1/12适用了超额累进税率,另外,11/12适用的是全额累进税率。所以尽可能多安排全年一次性奖金和尽可能少安排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务筹划思路都是有问题的。在个人工资奖金总额一定的情况下,企业合理安排职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配比例,从而使工资薪金所得缴纳最少的个人所得税,最大限度地享受低税率优惠。一是避免将年终奖金分摊到每个月的工资薪金中,作为工资薪金发放。这是因为:平均分摊到每个月的工资薪金的那部分奖金,要与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就导致原本属于年终奖金的那部分收入不能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享受不了国家的优惠政策。另外,如果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年终奖金较多,那么,平均分摊到每个月发放,无疑增加了每个月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使得适用税率升高,税负加重;二是避免年终奖金多次发放,如将年终奖金改为季度奖金等,因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只允许采用一次。其它各种名目的奖金,需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一般来说,年中和年末两次发放年终奖金或者年终奖金一次性发放,个人所得税负担最低,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三是通过合理分配月工资和年终奖金,尽可能降低适用税率。 
  三、案例分析 
  (一)平均发放月奖金案例 具体内容如下: 
  案例一:某食品制冷企业,一年中1月、2月、3月、11月和12月是淡季,工人没事干, 每月发放400元生活费。其余7个月为主要工作期,职工平均工资为1800元/月, 基本奖金为1000元/月,共2 800元/月。 
  若按企业实际情况,在工作淡季,职工每月领取的400元低于费用扣除标准2 000元,故不用纳税;而在正常工作7个月中,企业职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应纳税额=(2800-2000)×10%-25=55(元) 
  全年应纳税额=55×7=385(元) 
  筹划方案:若企业将每名职工年全部工资24000元(2800元×8+400元×4)平均分摊到各月,即在不工作的月份也照发工资和奖金,每月发放2000元(24000元/12),则该企业职工每月工资收入在减除2000元的扣除费用后,应纳税所得额为0,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过税务筹划,该企业每位职工全年可节税385元。从这个案例中看出,将奖金分摊到各个月份上,使每月收入相对均衡,使职工税负降低,实际收入水平提高。 
  (二)调整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数额案例具体内容如下: 
  案例二:陈某为某公司的总经理,月工资收入10000元,年终企业发给其年终奖金25000元。 
  陈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10000-2000)×20%-375=1225(元) 
  年终奖金应纳税额=25000×15%-125=3625(元) 
  全年应纳税额=1225×12+1375=18325(元) 
  陈某的税后收入为: 
  税后收入=(10000-1225)×12+(25000-3625)=126675(元) 
  筹划方案:实际上,该企业发放给陈经理的年终奖金25 000元,刚好处在年终奖金的“24001~25294元”这一阶段的“负效应区间”。其年终奖金适用税率的确定过程为:25000元/12=2083.33元,适用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如果企业发现这一点,可以适当减少年终奖金的发放数额,使年终奖金适用税率降低一个级次,避免奖金数额处在“负效应区间”。如企业可以将年终奖金调整为2 4000元(正好处于临界点上,保证员工获得最大收益)。 
  陈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额仍为1225元不变; 
  年终奖金应纳税额=24000×10%-25=2375(元) 
  全年应纳税额=1225×12+2375=17 075(元) 
  陈某的税后收入为: 
  税后收入=(10000-1225)×12+(24000-2375)=126925(元) 
  经过税务筹划,陈某全年实现节税1250元(18325元-17075元),而税收收益却增加250元(126 925元-126 675元),可谓一举双得。 
  (三)调整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次数案例具体内容如下: 
  案例三:某企业负责人孙某的每月工资为5 000元,年终奖金预计36 000元。年终奖金发放形式可以有以下四种方案:方案一是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36 000元;方案二是年终奖金按月发放,每月发放3 000元;方案三是年中和年末两次发放奖金,7月份发放10 000元,12月份发放26 000元;方案四仍是年中和年末两次发放奖金,7月份发放12 000元,12月份发放24 000元; 
  方案一:孙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5 000-2 000)×15%-125=325(元) 
  年终奖金应纳税额=36 000×15%-125=5 275(元) 
  全年应纳税额=325×12+5 275=9 175(元) 
  方案二:孙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5 000+3 000-2 000)×20%-375=825(元) 
  全年应纳税额=825×12=9 900(元) 
  方案三:孙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除7月份外,刘某每月工资薪金应纳税额仍为325元; 
  7月份发放上半年奖金时,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5 000+10 000-2 000)×20%-375=2 225(元) 
  12月份发放下半年奖金时,应将26 000元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26 000×15%-125=3 775元 
  全年应纳税额=325×11+2 225+3 775=9 575(元) 
  方案四:孙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除7月份外,刘某每月工资薪金应纳税额仍为325元; 
  7月份发放上半年奖金时,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5 000+12 000-2 000)×20%-375=2 625(元) 
  12月份发放下半年奖金时,应将24 000元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24 000×10%-25=2 375元 
  全年应纳税额=325×11+2 625+2 375=8 575(元) 
  可见,方案二,即年终奖金按月发放,个人所得税负最重,企业应尽量避免采取该种形式发放奖金,这对职工来说最为不利;方案一和方案三比较,年中和年末两次发放年终奖金的税负要重于年终奖金一次性发放的税负,问题在于两次奖金发放的数额分配,下半年奖金数额过高,导致适用税率升高,加重了纳税人负担,这也是企业应尽量避免的;方案四税负最轻,下半年奖金数额的确定,正好巧妙地运用了年终奖金适用税率的临界点,使纳税人获得最大收益。经比较,方案四比方案三节税1000元(9575元-8575元),比方案二节税1325元(9900元-8575元),比方案一节税600元(9175元-85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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