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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管理的税务分析

   日期:2018-12-07     浏览:562197    评论:0    
核心提示: 采用税务效率较高的供应链管理模式,可以降低中国企业海外投资项目所负担税负,优化税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改善项目的现金流状况,

    采用税务效率较高的供应链管理模式,可以降低中国企业海外投资项目所负担税负,优化税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改善项目的现金流状况,提高净现值和回报率       
  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时,需要以全球视野对其商业运作模式进行整体优化。供应链是商业运作模式中的核心,由材料提供、生产制造、物流仓储、分销等环节构成,包含了从供应商到最终用户的全部职能。采用税务效率较高的供应链管理模式,可以降低海外投资项目所负担的海外及中国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关税等税负,优化税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改善项目的现金流状况,提高净现值和回报率。 
   
  但是,跨国交易的供应链管理模式,通常涉及多个国家的税务规定以及国际间的税收协定,因此需要特别慎重考虑,从而在减低税负的同时,降低潜在的税务风险。 
   
   
   
   
   
  采购流程的税负优化 
   
  设计一个合理有效的材料采购流程,可以节约所得税、增值税和关税成本,是进行供应链管理模式分析的考虑要点之一。 
   
  例如,一家中国内地公司在非洲某国从事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从中国和其他国家采购大量水泥、钢筋等工程材料。较为常见的是“直接采购”方式(如图1.1所示),即由中国内地公司A和非洲项目公司B分别与境内外供应商签订合同,购买建设所需材料,A再将境内购买的材料转售给B。在“直接采购”方式下,材料采购环节的增值额会留在税率较高的A公司和B公司,导致该部分利润的整体税负较高。 
   
  如果“通过海外关联公司采购再转售”(如图1.2所示),即由税率较低的海外关联公司C(比如一家中国香港的关联公司)作为全球采购平台,负责集团的所有材料采购职能,并承担相关的价格波动、质量等风险,则C从供应商采购材料之后,可以按照合理的较高价格转售给B,将一定利润留在税率较低的海外关联公司。 
   
  由于行业的差异和投资区域的不同,在选择材料采购方式时,除了所得税税率差异,还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例如与材料供应商已有的业务安排、各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海关进出口规定等问题,尤其是通过海外关联公司转售,是否会在非洲项目所在地的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上产生影响,从而选择最优的材料采购方式。 
   
  设备购销租赁税负优化 
   
  对大型投资项目来说,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长期盈利状况和税务负担。因此,设计税务效率较高的机器设备提供方式,也是供应链优化的一个重要方面。 
   
  承上例,中国内地公司A需要向该非洲项目公司B提供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比较常见的是“购销方式”(如图2.1所示),即A将自产的机器设备直接销售给B,或者A向境内供应商购买机器设备,再转售给B。在这种方式下,A公司出口设备可能享受中国的出口退税等税收优惠,同时B公司可以将该机器设备计入其固定资产,并在税前计提折旧。但是,机器设备提供环节的增值额将留存在A公司,这部分利润需要缴纳较高的中国所得税。 
   
  因此,在“购销方式”下可以参考前述材料供应的筹划方法,由集团内的一家低税负海外公司作为机器设备的国际采购平台,从而将合理利润保留在这家低税负的海外公司。 
   
  在海外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上,大型机器设备使用时间往往不超过三五年时间,因此“租赁方式”(如图2.2所示)更为常见,即由中国公司或海外关联公司向中国境内外供货商购买机器设备,再出租给非洲项目公司。 
   
  在这种方式下,需要考虑非洲项目东道国对租金汇出的预提税税负、中国或海外关联公司所在地与非洲项目东道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对租金预提税的限制税率、中国或海外关联公司所在地对租金收入征收的所得税税负,以及租赁设备能否在非洲项目东道国免征进口关税及增值税等问题。 
   
  如果能由低税负、且与项目东道国拥有优惠税收协定条款的海外关联公司作为全球的机器设备租赁平台,则可将此环节的职能、风险和利润合理保留在该海外关联公司,从而降低整体税负。 
   
  技术许可环节的税负优化 
   
  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跨国工程和国际贸易中,往往也伴随着一定的技术许可和技术服务。承上例,如果中国内地公司A将其持有的技术“直接许可”给非洲项目公司B使用(如图3.1所示),收取特许权使用费,则可能涉及项目东道国的预提所得税和中国的企业所得税。如果A派人到B提供一定的技术支持服务,还可能在项目东道国构成常设机构,需要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集团内的一家海外低税负企业持有技术等知识产权,例如A将技术转让给所得税税率较低的中国香港关联公司C,按成本加成一定比例利润的方式收取合理的技术转让费,然后由C向B提供技术许可及技术支持服务,收取合理的费用,即“将技术转让给海外关联公司,然后许可项目公司使用”的方式(如图3.2所示),则可以将技术许可环节的利润保留在低税负的海外关联公司。 
   
  但是,在这种方式下需要考虑的问题较多,包括非洲项目东道国对特许权使用费汇出的预提税税负、中国或海外关联公司所在地与非洲项目东道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对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的限制税率、中国或海外关联公司所在地对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征收的所得税税负、中国对技术转让收入的所得税税负和优惠、海外关联公司所在地对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以及中国和海外关联公司所在地与非洲项目东道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关于常设机构的规定等。 
   
  另外,需要尤其关注技术转让和技术许可两个环节的交易金额是否合理,否则极易引起两国税务机关的质疑。 
   
  设计与施工劳务的税负优化 
   
  在海外投资项目的建设过程中,经常需要中国公司提供图纸设计等服务,同时中国公司还会派遣劳务人员到项目东道国进行工程施工。如果由中国公司A“派遣设计人员赴项目东道国现场工作”,除了中国企业所得税,还可能会在项目东道国构成常设机构,需要缴纳当地所得税。另外,如果A向非洲项目公司B“直接提供施工劳务”(如图4.1所示),除了项目东道国可能会对施工环节的利润征收所得税,还存在中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如果采用“海外关联公司提供设计和施工劳务”的方式(如图4.2所示),由低税负的海外关联公司提供设计服务,尽可能减少设计人员赴项目东道国现场工作;同时,将劳务人员的合同关系转移给低税负的海外关联公司,由该公司派遣劳务人员到项目东道国进行工程施工,则可以将相应的设计和施工劳务利润保留在低税负的海外公司。 
   
  但是,上述方式需要综合考虑中国或海外关联公司所在地对设计服务和施工劳务收入征收的所得税税负、中国和海外关联公司所在地与非洲项目东道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关于常设机构的规定等。另外,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考虑较多问题,例如设计人员能否转移到低税负的海外公司进行工作、施工人员的合同关系能否转移到海外关联公司、项目东道国对劳务提供方是否存在资质的要求等。 
   
  综上所述,海外项目的供应链管理是否合理,在税务上是否有效,会对项目成败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中国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时,应当充分认识税收筹划的重要作用,合理、合法地安排集团内各个国家或地区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在降低整体税负的同时,注意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的合理性,以降低相关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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