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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资企业的税务筹划

   日期:2018-11-29     浏览:563244    评论:0    
核心提示: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新税法的不断深入,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意味着我国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适用两套企业所得税法的时代结束,外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新税法的不断深入,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意味着我国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适用两套企业所得税法的时代结束,外资企业不再享有超国民待遇。作者根据多年的经验分析了新税法可能会对外资企业造成的影响并阐述了我国的外资企业的应对措施提出了方案,对我国未来外资企业税务筹划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外资企业税务筹划 
   
  当前,我国政府为了吸引外资发展经济,给予了外资独资企业过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得我国内资企业税收负担高于外资独资企业。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实际税负的影响并不是很大,更多的是体现了一种政策导向,但相关企业还是应该在合理商业目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利用税收优惠,通过国际通行的税收规划工具来增加税收收益。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外资企业的须知 
  1.1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在以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制度并存为特征的企业所得税体系下,虽然外资企业名义税率为33%,但实施过程中实际税负平均仅为15%左右,大大低于内资企业的平均实际税负。应该说这种“双轨制”对吸引外资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这种内外有别的税收政策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确定为25%。 
  1.2调整税收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政策,取消了原来对生产性外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以及产品主要出口外资企业减半征税的优惠,不过对于高新技术企业仍然适用15%的优惠税率。不仅如此,新税法还将高新技术企业15%优惠税率的适用范围放宽到全国,而此前只有注册在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区内的企业才能享此项优惠。此外,还允许从事高科技和国家鼓励产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3设立税收优惠的过渡期条款 
  现行税法体系下,许多外资企业享受税收减免期和降低税率的优惠措施,新企业所得税法考虑到了其既得利益,规定了5年过渡期。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施行后可以按现行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和期限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而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15%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在这种逐步过渡方式下,企业的适用税率将每年提高2%,直到5年之后达到25%。 
  二、税法新规定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改革的历程来看,过去的“分”是合理的,因为它鼓励了众多外资进入中国市场;现在的“合”也是合理的,因为它将推动中国利用外资的水平走向更高层次,提高引进外资的质量,优化升级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促进我国对外开放的规范化和透明化,因此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综合吸引力不会因此减弱。新税法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改变更有其深刻意义。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不能仅仅依靠低成本为其他国家生产产品来发展经济,必须力争在产业链上占据高端,通过高附加值产品和科技进步完成产业升级。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收优惠中体现出的政策导向,必将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创新和技术领先”战略起到助推和支 
  持的作用。不可否认,新企业所得税法税率的提高和优惠条件的改变会对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但综合考虑我国的投资环境、市场潜力和政治稳定程度,这种影响可以接受。 
  目前,25%的新税率设定既考虑到了降低内资企业税负的需求,也平衡了外资企业的利益,在税收优惠政策调整情况下依然保持较强的吸引力。此外,考虑到过渡期条款和对一些特殊产业和特定类型的企业继续实行优惠利率的规定,新税法对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增加较为缓和。 
  三、外资企业税收筹划的总体应对措施 
  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实际税负的影响并不是很大,更多的是体现了一种政策导向,但相关企业还是应该在合理商业目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利用税收优惠,通过国际通行的税收规划工具来增加税收收益。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3.1研发高新技术 
  虽然新税法取消了许多外资企业原有的税收优惠,但是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继续适用15%的税率,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继续适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对国家鼓励产业进行投资的企业还可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外资企业考察其经营活动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就非常有意义。在实际操作中,外资企业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可以与部门出售相结合。例如某外资企业希望剥离其核心业务,而该核心业务其实是企业中的一个高新技术部门。如果对这一部门的单独评估表明相应部门实际上存在增值,那么在完成转让后,新外资企业的税基应当按转让价格重新确定,且新外资企业更容易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从而可以享受15%的税率优惠。在这个过程中,符合条件的转让还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的待遇。 
  3.2设立中间控股公司 
  现行税法体系下,外国投资者从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是免征所得税的,但新税法对此没有规定。因此,外资企业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中可能发生的转让产生的资本利得等问题,并要特别注意由于母国和投资框架所涉及国家间相应税收规定的不同,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派出股息征税的规定对其影响并不相同。对于设在美国、欧洲和日本等股息需要在本国扣缴税,且与中国有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公司而言,新税法的这项规定影响不大。例如东南亚国家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新税法的这项规定会有比较大的影响。在新税法实施之前,中国和企业注册地所在国家和地区对派出利润都不征税,但新税法实施后,这些公司从中国派出利润时需要在中国缴纳20%的税款,而在其本国由于不需要对派进来的利润缴税,也就得不到税收抵扣,所以这些公司实际上会减少20%的税后利润,受到比较明显的冲击。对于这些公司而言,可以考虑通过设立中间控股公司的方式进行内地投资。考虑到香港和内地在经济交往上的密切联系,外资企业在香港设立中间控股公司将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在新税法实施之后,按照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签署的税收优惠协议,注册地为香港特区的公司从内地派出股息时,只需向内地税务部门缴纳5%的所得税即可。除香港以外,目前爱尔兰、毛里求斯、巴巴多斯等国家和地区与中国的税收协定均约定对股息适用不超过5%的预提所得税税率。 
  四、利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原则的纳税筹划 
  现行税法规定,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有以下四项原则,正确利用这些税法规定,有利于纳税人节约税收成本。 
  4.1提高福利 
  可以采用非货币支付办法,提高职工公共福利支出,例如免费为职工提供宿舍;免费提供交通便利;提供职工免费用餐等。企业替员工个人支付这些支出,企业可以把这些支出作为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在实际工资水平未下降的情况下,减少了应由个人负担的税款,可谓一举两得。但要注意的是,在提高职工福利待遇时,要尽量避免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来奖励员工。 
  4.2权责发生制原则的避税策略 
  税法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要求企业在会计核算中,以收益的实现和费用的发生为基础,凡属本期的发生收入和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付,均作本期收入和费用处理;不属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均不作本期收入和费用处理。纳税筹划的做法是:尽可能扩大本期费用权责发生额,缩小本期收入的权责发生额,以实现缩小本期应纳所得额,少缴所得税的目的。 
  五、财务调整原则的避税策略 
  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务院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这是处理计税与财务关系的基本规定。一方面,允许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报征管税务机关备案;另一方面,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在计算纳税时,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的税收法规计算纳税。也就是说,当企业财务处理办法,税务部门不认可时,税务局有权按照税法的规定对企业财务决算结果进行调整,并按税务机关调整后的财务结果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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