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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税务筹划探讨

   日期:2018-11-22     浏览:564604    评论:0    
核心提示:一、施工企业涉税业务分析    (一)施工企业财税特征 施工企业是国民经济中一个重要的生产部门,主要从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

 一、施工企业涉税业务分析   
      (一)施工企业财税特征 施工企业是国民经济中一个重要的生产部门,主要从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及其他专门工程的行业。施工企业有着其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因此,其财税特征也呈现出独有的特殊性。主要财税特征归纳如下: 

  (1)施工企业核算的单件(分批)性要求。施工工程各有不同的功能和结构,需要单独设计图纸,选用适应环境要求的材料。因此,施工工程只能按照要求和单个图纸组织单件生产,不能像工业企业那样成批生产。这一生产特性决定了工程成本的核算应实行单件活分批法进行,税金、利润也采用单件或分批法核算。 
  (2)核算周期长,财务风险大,核算方法可以选择。施工企业的工程多是体积庞大、造价高、耗费大的工程,因其施工周期长,财务风险大,资金的时间价值不容忽视。在跨年度施工过程中,在成本核算和收益确认方面可以采用完工百分比发或完成合同法,许多跨年度费用需要采用待摊或预提的方法摊提计入各个其间。 
  (3)结算方式多样性。由于施工周期长,资金占用大,工程价款的结算可以采用多种方式:竣工后一次结算;按照工程进度,划分不同的阶段结算:按期对已完成分项工程进行结算等。此外施工企业还可以根据工程承包合同,向发包单位预收工程备料款。以解决工程处被材料所需资金。 
  (二)施工企业涉及主要税种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建筑业得到飞速发展,已逐步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为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增长做出贞献的同时,建筑业也向国家缴纳了大量税收。根据我国现行税法,施工企业缴纳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如表1。 
  (三)施工企业涉税误区 分解工程价款,如:将工程耗用的材料不计入施工成本,而是直接冲减库存材料;将向发包单位收取的各种索赔款不作为计税收入,而记入“营业外收入”帐户;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抢攻、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将部分收入记入“应付福利费”作为职工奖励基金;将材料差价款直接冲减工程结算成本或材料等帐户,少计工程收入额;已结算的工程价款长期挂账不计收入;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其营业额是否为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其“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帐户中的应缴税金,是否包含总承包人应代扣代缴的营业税部分。 
  二、施工企业常用税务筹划方法 
  (一)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对不同的企业类型、不同地区和不同的税种都规定了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施工企业可以从组织形式、机构设置、公司选址、投资方向、新产品开发等方面考虑税务筹划问题,决定企业行为。 
  (1)公司地点。企业设立地点的确定对税赋有较大影响,国家经济特区、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老、少、边、穷”地区都给予了相当的税收优惠,因此,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设立的子公司应尽可能选择在上述法定低税率的地区,以享受税收优惠。 
  (2)投资方向。国家为了调整产业结构,对部分行业、部分产品规定了一些税收优惠,如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二免三”优惠、企业技术开发费增长抵扣企业所得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等,因此,施工企业应争取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加大自行技术开发的投入,加大技术改造国产设备的投资等,以充分享受这些优惠政策。 
  (3)组织结构形式。随着施工企业的发展壮大,必然要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设立必需的分支机构,在分支机构的设置上有分公司和子公司两种选择,两者在税务管理和税赋等方面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因此,施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时,必须要经过充分论证,选择税赋较轻的形式。 
  (二)合理利用经济合同 社会化的分工协作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特点之一。对施工企业而言,由于其生产的产品复杂,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必须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才能实现自身的生产经营目标,为施工企业开展税务筹划创造了空间。 
  (1)建筑材料税务筹划。税法规定纳税人采用包工包料或者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接工程,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即一律按包工包料工程以料工费全额征收营业税。包工包料工程和包工不包料工程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将材料的供应纳入施工企业的施工过程中。一项工程使用同样的原材料,由于材料的供应渠道不同,建设单位一般是直接从市场上购买,价格较高,这必然会使施工企业的计税依据较高,而施工企业则可以与材料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由于利益上的原因,供应商往往可以给予比较优惠的价格,这样就可以降低计入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原材料的价值,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因此一般采用包工不包料。 
  (2)工程分包税务筹划。工程分包是施工企业特别是总承包公司经常采用的生产组织方法之一。按照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支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由于“服务业”适用5%的营业税税率,而“建筑业”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因此对那些由其他单位与建设方签订合同,本企业收取一定中介费或管理费的工程项目,如果总承包商直接与建设方签订合同,再与其他单位签订转包或分包合同,能够有效降低所收取中介费或管理费的适用税率,减轻税负。 
  (三)选择适当会计政策,做好会计核算 选择适当的会计政策是企业为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的财务目标,在既定的税法和税制框架内,通过对企业涉税事项会计处理原则、方法的预先确定和谋划,对不同会计政策选择下的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的一种财务决策活动。 
  施工企业要做好税务筹划,会计政策的选择和会计事项的处理方式影响很大,对同一会计事项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其税赋不尽相同,而且在某种情况下差别很大。因此,施工企业应在会计制度和税法允许的前提下,选择税赋较轻的会计事项处理方法来进行会计核算。 
  (四)其他常用方法 一是用好延期纳税政策。国家为了保证企业的长远发展,对生产经营暂时出现困难、正常纳税难以实现的企业规定了延期缴纳的相关政策,施工企业可以利用这一规定,在资金周转不畅的情况下,争取申请延期纳税,保证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二是充分理解和把握税收政策。施工企业要实现税务筹划合理避税的目标,其重要前提是建立在对国家税收政策充分熟悉的基础上,因此,施工企业应设立专门的机构或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税务筹划事宜,保证税务筹划的科学性、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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