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心的人力服务管家
全国热线400-0159-520
小服人力
企业微信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武汉 沈阳 四川 重庆 浙江 江苏 天津 陕西 湖南 云南 厦门 青岛 河南 安徽 福建 苏州 山东 珠海 大连 江西 更多>>

资本弱化税务筹划分析

   日期:2018-11-20     浏览:562193    评论:0    
核心提示:  摘要: 现代资本结构理论通过资本结构优化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而企业所得税法中资本弱化反避税条例改变了资本弱化税务筹划的
    摘要: 现代资本结构理论通过资本结构优化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而企业所得税法中资本弱化反避税条例改变了资本弱化税务筹划的税收管制环境和避税空间,所以研究新环境下的资本弱化筹划管理具有现实意义。 
  Abstract: The theory of modern capital structure realizes the maximization of enterprise value through capital structure optimization. The anti-avoidance tax regulations of thin capitalization in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change tax controlling environment and tax avoidance space of thin capitalization tax planning. So it is significant to study the tax planning management of thin capitalization under the new environment. 
  关键词: 资本弱化;税务筹划;反避税 
  Key words: thin capitalization;tax planning;anti-avoidance tax planning 
 
  0 引言 
  2008年,中国实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统一。资本弱化,作为企业国际融资过程中纳税人采用的一种避税方式,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资本弱化税务筹划具有新的内涵和筹划空间。 
  1 资本弱化与税务筹划理论 
  1.1 资本弱化的概念 资本弱化,又称资本隐藏、股份隐藏或收益抽取,指企业投资者为最大化自己利益或其他目的,在所投企业的资本中降低权益资本的比重,提高债务资本的比重而造成的企业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超过一定限额的现象。 
  企业资本由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构成。权益资本是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包括投入的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就和未分配利润等;债务资本是从资本市场、银行、关联企业的融资及正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短期债务等。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所用资金中,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比率的大小,反映了企业资本结构的优劣状况。这种比率如果合理,债务资本适当,可以保证企业生产经营和防范市场风险的资金需求,并获得财务上的良性效应,即资本结构的优化;如果债务资本超过权益资本过多,比例失调,就会造成资本弱化[1]。 
  1.2 税收差别待遇与资本弱化税务筹划 税收差别待遇与税收无差别待遇相对,纳税人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和条件下,在税收上享受较优惠和特殊的待遇。税收差别待遇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等经济选择性条款、市场法人主体行为选择不同面、税制规定的差异等都会不同程度地引起税收差别待遇。其中,税制规定的差异带来的税收差别待遇是最直接、最明显的一种。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复合税制,即同时征两个以上税种的税制,它从各个方向选择征税对象、设置税种、确定征税办法,使其有不同特点、作用的各个税种同时并存,相互补充,协调配合,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因而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种种税制差异:多个税种并存,不同税种适用不同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免规定等;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因从事生产经营投资的不同,而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种;即使一些经济组织和个人适用相同的税种,也因从业地点、生产销售产品性质、企业组织形式及盈利规模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税率、减免优惠等。因税制规定不同而带来的税收差别待遇最易为纳税人了解掌握并恰当加以运用,以获得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资本弱化就是基于此而产生的一种筹划方法。 
  企业的资金来源,按其性质可分为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两个部分。由于这两种资金来源所支付的利息和股息在税务上的处理不同,就会使资本弱化成为一种避税手段。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权益资本以股息的形式获得报酬,一般要被征税两次:一次是分配前作为公司的利润或应纳所得税被征收公司所得税,不能在税前所得额中扣除,是税后利润的分配;另一次是分配后作为权益资本所有者――股东的股息收入,又征收预提所得税。而支付给债务资本的利息,通常可以列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所得额中扣除,减少企业的应税所得额,从而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因而债务能够产生税盾效应,能降低企业的实际成本负担。因此,公司应偏向于利用贷款进行融资,公司将经营利润的大部分以利息的方式分配,从而降低税收成本,最终达到避税的目的[2]。 
  2 我国反避税条例与资本弱化税务筹划现状 
  目前,资本弱化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从注册资本的控制,主要注重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进行控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财政部颁布的财务管理规定都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资本金管理,明确了资本确定的原则,资本充实的原则,资本不减少的原则以及资本管理原则,并通过各项措施维持资本的完整性,这实际上也是防止资本弱化。对关联方规定,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收取的利息要符合正常交易原则。在融资利息方面,根据《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企业之间融资所支付或收取的利息,超过或低于没有关联方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正常利率的,应参照正常利率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对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及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了明确。为帮助纳税人避开涉税风险,把握好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的操作,本文结合新旧企业所得税防范资本弱化的有关规定进行分析。 
  《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截止到2004年,我国上市企业的平均负债权益比率就已经超过了1.5,至2008年已经超过2.0,如表1、表2所示。 
  按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规定的负债/权益比(1:1)的标准,我国境内企业在2004年就存在资本弱化的现象,并呈逐年增长的趋势。考虑到公司的最优资本结构和经营风险,国内企业进行资本弱化税务筹划的空间越来越小,避税难度加大。 
  3 资本弱化税务筹划的思路 
  企业的资金来源,按其性质可分为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两个部分。由于这两种资金来源所支付的利息和股息在税务上的处理不同,就会使资本弱化成为一种避税手段。资本弱化避税方式已经逐渐成为目前国际上一种普遍存在的避税方式。但由于其对东道国的税收利益产生危害,受到各国政府及国际组织的重视,争先出台反资本弱化避税条例,加大了资本弱化的避税难度。 
  3.1 总体思路 首先,对各国资本弱化反避税条例进行悉心研究,特别是与之关系密切的东道国及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反避税条例;其次,对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进行精心安排,国内纳税人要对经济活动在国内范围内进行统筹安排,而跨国纳税人需对经济活动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全盘安排;最后,纳税人将其经济活动与反避税条例及税法有机结合起来,最终实现纳税人的税务筹划目标[1]。 
  3.2 具体思路 以尽量合法地减少收入总额,增加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为主线,贯穿企业经营中税务筹划的全过程。应纳税所得额是决定企业税负的重要要素,在收入确定的前提下,税前可扣除财务费用的增加,必然会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财务费用将成为企业今后税务筹划的一项重要内容。 
  4 资本弱化的筹划策略 
  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权益资本以股息的形式获得报酬,一般要被征税两次:一次是分配前作为公司的利润或应纳所得税被征收公司所得税,不能在税前所得额中扣除,是税后利润的分配;另一次是分配后作为权益资本所有者――股东的股息收入,又征收预提所得税。而支付给债务资本的利息,通常可以列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所得额中扣除,减少企业的应税所得额,从而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因而债务能够产生税盾效应,能降低企业的实际成本负担。因此,公司应偏向于利用贷款进行融资,公司将经营利润的大部分以利息的方式分配,从而降低税收成本,最终达到避税的目的。 
  资本弱化最主要的危害表现为在国际融资交易中对所得来源国税收权益的损害。跨国投资人通过资本弱化安排,将本来应该归属于来源国的税收利益向居住国进行转移。因为,在作为借款人的被投资企业和作为贷款人的投资股东并非同一个国家的税收居民时,被投资企业一方发生的超额的利息扣除将减少其本身的应税所得额,从而减少了其在所在国(即利息所得的来源国)的应纳所得税义务。而作为利息所得受益人的境外贷款投资人由于不是来源地国的居民纳税人,来源地国无法通过对其主张居民税收管辖权征收所得税来弥补这部分税收利益的损失。所以在跨国交易中,通过对收入,费用,利润等要素的划分为基础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实现节税目的,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在资本弱化的筹划策略中有两个非常关键的问题需要解决。 
  4.1 “债务”与“权益”的界定 充分利用各国反资本弱化避税条例下对债务和权益的界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边缘债务资本,减少边缘权益资本,这样就能在不提高债务/权益比率的基础上增加税前扣除,达到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目前,对有效权益和有效债务范围界定比较明确的国家有荷兰、加拿大、日本、韩国等国家。 
  4.1.1 在荷兰反避税条例中把“权益”界定为会计中的权益,不包括纳税准备金(即再投资准备金,由不分配资本收益形成)。且规定中指出平均权益至少为1荷兰盾,对于开始经营年度的亏损可以从权益中扣减。“债务”界定采用净债务规定,即支付的所有“货币借贷”和可以收回的所有“货币借贷”的差额。根据议会解说,货币借贷包括已经收购的债券以及银行储蓄。由银行提供并发行了债券的信用贷款也包括在货币借贷中,但是短期供应商提供的信用贷款不包括在内。同时,货物的借贷(如石油或有价证券)不应该计入此范围内。此外,在其他规定中对利息的扣除有限制的债务也不计入。 
  4.1.2 在加拿大反避税条例中把“权益”界定为年初的留存收益加上实收资本分配给特定非居民的已分配盈余的平均数(年初余留盈余+已付资本平均值+归属特指非居民的捐助盈余),该数以每个税收年度每个月的期初数来计算平均值。 
  4.1.3 在日本反避税条例中把“债务”仅界定为“有息债务”(利息为对负债任何形式的支付,包括票据的贴现费用、公司债券的贴现收入以及其他在经济学上具有和利息相对应特征的款项);“权益”的计算公式为:纳税年度的资本净值×(纳税年度末外国控股者直接或间接占有股本/日本公司总共发行的股本)。 
  4.1.4 在韩国反避税条例中把“债务”界定为当事人承担支付发生的利息和贴现费用义务的负债(贴现利息和贴现费用包括债务或债券利息,贴现利息、证券折价的摊销,票据贴现);“权益”为外国控股方在一个财政年度中享有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或累计亏损)之和。 
  4.2 选择性采用债务/权益比率 各个国家对反避税条例债务/权益比率的计算方法不同为公司利用资本弱化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乘之机”。目前,国际上计算债务/权益比率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加权平均法,即公式的分子与分母均分别采用年度各月份加权平均的绝对额;另一种是时点法,即按照某一时点的债务和权益额进行计算,一般将年末作为时点。采用时点法计算简单,但对资本弱化的规避力度较小,公司拥有较大的自主选择权,资本弱化操作空间比较大。随着国际税务筹划实物的不断发展,以及国际反资本弱化条例的不断完善,这种方法的弊端越来越明显,各国越来越倾向于对加权平均法。 
  此外,某些国家对集团内部的债务/权益比率规定相对比较松弛,像荷兰反避税条例明确提出,在保证集团总账目的比率不超过规定比率的条件下,集团内部公司可以自由选择债务/权益比率。在此情况下,公司与集团的债务/权益比例是由集团统一账目决定的,由此,荷兰公司的账目是与其结成税收同盟的子公司以及在计算荷兰税款时视为透明的法人实体的账目统一而成的,荷兰公司在这些子公司或法人实体有股份。对那些由于少量的(局部)财务成果而有很高的债务/权益比率的公司,或活跃于相对高水平的债务融资风气的经营活动的公司,这种可选择性无疑为他们提供了一个解决方案。 
  5 结论 
  企业投资者为最大化自己利益或其他目的,在所投企业的资本中降低权益资本的比重,提高债务资本的比重而造成的企业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超过一定限额的现象形成资本弱化。由于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所支付利息和股息的税务处理不同,就为资本弱化避税创造了环境空间。所以,资本弱化避税方式已经逐渐成为国际流行的避税方式。但由于其对东道国的税收利益产生危害,受到各国政府及国际组织的重视,反资本弱化避税条例争先出台,加大了资本弱化的避税难度和风险。 
 
 
更多>同类新闻资讯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友情链接
浙江省人社网
浙江省咨询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安监局
浙江省卫计委
浙江省府办公厅
浙江省政务公开
浙江省人民政府
宁波市人民政府
浙江政务服务网
宁波人社网
浙江省继续教育网
浙江省公务员局
浙江省医保中心
浙江就业
浙江海外人才网
浙江劳动人事仲裁网
Copyright © 2016-2020 浙江普来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Powered by xiaofuline
经营许可证:浙ICP备16029741号-1
浙公网安备:33010502003879号
微信公众号
小服在线
全国客服咨询热线:400-0159-520
地址:浙江省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成海路商务中心18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