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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消费品包装物的税务处理及税务筹划

   日期:2018-10-15     浏览:563591    评论:0    
核心提示: [摘 要] 包装物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可以出售、出租、出借,包装物流转形式不同,相关税务处理和企业税负也不尽相同。本文通过对包装物不同流转形式下税务处理和税负的比较,为企业选择恰当的包装物流转形式、减轻企业税负提供帮助。


      
包装物与产品之间有着密切联系,包装物具有保护产品不易受损害、方便搬运、方便区分不同制造厂家、吸引顾客促进销售等功能。产品实现销售时,包装物与产品关系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第一,包装物作为消费品的组成部分,计入营业成本中;第二,随同产品出售不单独定价;第三,随同产品出售且单独定价;第四,包装物不随产品出售,收取租金或押金。应税消费品的包装物在随同产品出售和收取押金、租金的过程中需要交纳增值税、消费税。包装物本身不属于应税消费品,不应计算缴纳消费税,但如果产品属于应税消费品,包装物则按照该应税消费品的税率计算消费税。如果专门从事包装物出租业务,属于营业税的核算范围,本文不讨论。 
  1 包装物的税务处理 
  1.1 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不单独计价 
  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不单独计价,也就是将包装物的售价隐含在产品的售价中,没有单独标示出包装物的定价。这种定价方式下,包装物的价值和产品的价值一同记入“主营业务收入”,并计算增值税、消费税。 
  [例1] 欣欣化妆品公司销售一批高档化妆品,包装物随同化妆品出售不单独计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 000元,增值税1 700元,货款已收到。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 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 700 
  消费税额的计算:10 000×30%=3 000 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 000 
  1.2 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 
  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产品的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包装物的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增值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产品的消费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包装物的消费税计入“其他业务成本”“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例2] 欣欣化妆品公司销售一批高档化妆品,包装物随同化妆品一同出售并单独计价,产品销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9 000元,增值税1 530元,包装物销售开具普通发票注明价款1 170元,货款已收到。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 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 000 
  其他业务收入 1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 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 700 
  其他业务成本 3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 000 
  1.3 包装物收取押金 
  对于可以多次重复使用的包装物,企业可以不出售包装物,而是向购买方收取押金,并约定归还包装物的期限。税法规定,包装物不销售只收取押金,押金收到时不计算消费税,但如果包装物逾期不归还,企业没收包装物押金,计算消费税;即使没有逾期但包装物押金收取一年以上的也要计算消费税。包装物押金收到时,因为押金实质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所以应计入“其他应付款”,包装物逾期未归还或押金收取超过一年再确认“其他业务收入”,并计算增值税、消费税。 
  [例3] 欣欣化妆品公司销售一批高档化妆品,产品销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9 000元,增值税1 530元,包装物收取押金1 170元,货款已收到。会计处理如下: 
  收到包装物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 11 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 530 
  其他应付款 1 17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 7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7 00 
  包装物逾期未归还: 
  借:其他应付款 1 17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7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00 
  但是,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都需要收到时计算消费税。 
  1.4 包装物收取租金 
  包装物收取租金,包装物的租金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收到租金就需要确认“其他业务收入”,同时计算增值税、消费税。 
  [例4] 欣欣化妆品公司销售一批高档化妆品,产品销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9 000元,增值税1 530元,包装物收取租金1 170元,货款已收到。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 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 000 
  其他业务收入 1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 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 700 
  其他业务成本 3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 000 
  2 包装物的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的实质是在不违法的前提下使企业少交税、晚交税。筹划的结果可以是纳税绝对数的减少,也可以是纳税时间的延迟。企业在利润率低,成本高的情况下,合理减轻税负也是增加企业利润的一种有效途径。涉及应税消费品包装物的税务筹划思路是“包装物销售改收取押金”。 
  2.1 纳税总额绝对数减少 
  从文中4个示例的分析结果可以看出,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不单独计价、包装物收取押金、包装物出租这4种形式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负都是一样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分别是1 700元3 000元。但是包装物收取押金这种形式,如果购买方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包装物,那这笔包装物押金将不再计税,因此,增值税税负将是1 530元,消费税是2 700元。 
  2.2 纳税总额相对数减少 
  包装物收取押金方式下,押金收到时不计算押金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包装物逾期不归还才需要计算押金这部分的增值税、消费税,也就是说,包装物押金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推迟缴纳,因为货币具有时间价值,推迟交税,实际税负在减少。假如年利息率为6%,包装物的归还期限为6个月,如果将包装物押金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税负折现,折现率0.971,增值税的现值= 170×0.971=165.07元,消费税现值=300×0.971=291.3元。也就是说这4种方式下,增值税纳税总额都是1 700元,消费税纳税总额都是3 000元,但是收取包装物押金这种方式下,因为押金在6个月以后才确认收入并计算税负,所以实际税负增值税为1 530+165.07=1 695.07元,消费税税负为2 700+291.3=2 991.3元。所以说,包装物收取押金这种方式下,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税负比其他3种方式税负轻。 
  综上,包装物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有很大的税务筹划空间,企业在进行与包装物相关的经营活动时,要考虑不同税种间的联系,全面权衡,综合考虑企业的整体税负,获得最大的节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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