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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困税负问题 会计师事务所期待政策倾斜

   日期:2018-06-07     浏览:561851    评论:0    
核心提示:受困税负问题 会计师事务所期待政策倾斜
      近年来,我国注会行业做强做大正在大步向前迈进,我国税收领域改革也在大刀阔斧进行。正是在这一大背景下,我国会计师事务所遭遇两大税收问题。一是事务所转制带来的税负问题。事务所从“有限公司制”转变为“特殊普通合伙制”是其做强做大的必经之路,但由于从“有限公司”转变为“合伙企业”涉及到企业清算和税负方式的转变,税负有增加之嫌。二是正在热火朝天进行的“营改增”试点也对会计师事务所带来的税负增加问题和业务挑战。事务所为“人合组织”,主要成本是人员工资和房租。在目前的税制体系下,这两者均不能产生可以扣除的增值税进项税,因此,营改增试点期间,会计师事务所实际税负有可能不降反升。

对此,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业内人士和有关专家,对相关问题进行详细探讨。

  转 制
  税种变化税负增 清算“所得”要缴税
2011年是注会行业的“转制年”。截至目前,已经有11家大型事务所完成了从有限公司制转为特殊普通合伙制。2011年11月11日,中注协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就转制对事务所有哪些重大影响时表示,在税收制度上,有关税法明确规定,合伙制事务所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仍然税负较高。

据业内反映,先行税制体系下,会计师事务所的税负较高。“这些问题,需要有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中注协有关负责人如此表示。

对此,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税务经理于歌对本报记者表示,公司制事务所适用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合伙制事务所应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目前转制大所的标准来看,合伙人的个税基本上都达到35%的最高税率。

比较二者之间税负,应该大体相当。因为就公司制事务所来说,除了企业所得税之外,也要加上合伙人所得应缴纳的个税。不过,于歌表示,公司制事务所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方面更好操作,可以税前扣除的项目更多,而个人所得税的操作空间很小。

曾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过的欧阳杰对本报记者说,公司制事务所往往可以留存未分配利润,这些利润没有立刻分配给合伙人,或用作事务所的进一步发展,可以延迟或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这些所得,不管是否分配均需缴纳个税。

那么,是不是随着事务所的做大,合伙人越多,税负会越少呢?对此,于歌认为,理论上来讲,收入不变,合伙人越多个税肯定越少,但是事务所的合伙人越多,也就意味着其规模扩大,总收入也会随之增加。

  “从逐利的角度来考虑,事务所主要合伙人不会因为税负问题而摊薄自己的收入。”欧阳杰说。

此外,记者在中注协网站上了解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在总结其转制实践的文章———《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情况及需要研究的相关问题》中写道:“清算的税务问题可能也需要帮助协调。”

清算的税务问题是怎么样的一个问题呢?于歌表示,事务所从公司制转为合伙制,要重新进行工商登记。而税务登记一般是从工商登记延续过来的,因此,税务登记也需要重新认定。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对原有主体进行清算,从而会产生房屋等部分固定资产过户、原有主体盈余分配等涉及相关税费的情况,如清算所得会直接导致事务所和合伙人税负增加。

“这种清算所得是由清算引起的,而不是真正业务的所得。对此问题,行业协会应该加大与有段部门的协调力度,争取出台优惠政策,对转制过程中的清算 ‘所得’不征税。”于歌说。

 “营改增”之一
  “营改增”对事务所税负影响并不是很大
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郑建新近日接受采访时表示,由于企业经营模式、发展阶段的不同,在同样的税率水平下,不同行业、企业改征增值税以后可能出现税收负担增减不一的情况。

不过他强调,在确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各行业适用税率时,是根据“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原则,按照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利用测定平衡点的方法进行了认真测算。

按照试点方案,事务所鉴证类和咨询类业务的应税收入将按照6%的税率计征增值税,高于现行的5%的营业税税率,名义税率提高了1个百分点。京都天华上海税务合伙人周自吉认为,由于事务所购买的办公用品及电脑设备费用等能够得到一定抵扣,总的来看其税负不会提高多少。

不过有观点认为,会计师事务所是“人合”组织,其最主要的资本是“人力智本”而不是“物质资本”,以此相对应的最主要成本是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而这些成本都不能产生进项税加以扣除。

普华永道间接税主管合伙人胡根荣向本报记者表示,注会行业的一些成本得不到抵扣,除了电脑等少数成本可以以进项税额抵扣外,注会行业的主要成本如人员薪酬和办公室租金等在改革试点期间不能产生进项抵扣。

但胡根荣表示,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和全面推行,这一问题也会逐步解决。“房屋租赁‘营改增’后,(事务所的)房租能够得到抵扣,有可能达到低税率或零税率的效果。”胡根荣说。

不过,即使税负有所上升,也可以加以转嫁。德勤上海税务合伙人高立群认为,纳入试点范围的事务所,如果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客户,客户的税负将有一定的降低。在这种情况下,多出来的一个百分点的名义税负,则可以和客户谈判决定最终由谁来承担或者如何分担。这样,事务所的实际税负最终并不会有太大变化。

根据试点方案,如果事务所年应税服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将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而可以抵扣采购的应税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这对企业的税负将产生直接影响。从记者所了解的情况看,此次增值税改革试点,对事务所税负的影响并不是很大。

“营改增”之二
  业务开展将获得更大机遇
事实上,经过初步测算,增值税试点改革对会计师事务所影响最大的或许并不是税负,而是业务开展。

随着“营改增”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企业需要相关的税务指导。试点方案向纳税人提出了许多新的合规性要求,包括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增值税专用发展管理、增值税纳税地点及纳税期限等。为尽可能防范因不合规带来的税务风险,必然会企业寻求事务所的帮助。与此同时,事务所也为其客户积极准备相关的业务指导。上月,普华永道即在北京组织了一次针对客户的讲座,议题主要针对北京试点企业将如何应对“营改增”等。

胡根荣表示,普华永道为其客户提供的相关服务包括:影响分析和测算税负变化,帮助企业制定税改应对计划;对企业管理层、业务部门、财务部门相关人员进行专题讲座及员工培训,建议企业财务、运营、税务合规性等方面需要采取何种行动;审阅现有项目采购、销售合同,对定价策略及税务规划;审核增值税会计核算、系统调整、凭证管理等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等等。

不过,机遇面前也有挑战。在“营改增”带来的税负上升方面,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大型事务所更容易通过和客户谈判来确定由谁来承担,市场竞争力较弱的事务所,尤其是不能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事务所,则需要考虑通过适当降低服务价格的方式争取客户。

“营改增”之三
  北京注协将以事务所实际测算结果为依据反映行业呼声
北京确定将于7月1日开始“营改增”试点。这对于服务行业中的中介机构到底是利好还是利空,需要具体分析。北京注协副秘书长汪宁对本报记者表示,此次试点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影响应以事务所年收入500万为分水岭,500万收入以下的应该是减税;而收入在500万以上的,或将增加税负。汪宁表示,政府应考虑配套措施,支持行业发展。

根据相关政策细则,本次“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将按照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划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超过的则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是,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也应当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汪宁向记者介绍,北京地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年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从原来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改为按3%缴纳增值税,企业税负下降幅度明显。年营业额在500万以上的一般纳税人,将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这一块需要进行具体分析,不同企业的经营情况不同,税负实际情况将有不同。

上月,北京注协已经就“营改增”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税负可能产生的影响召开专题讨论会。在讨论会上,与会代表形成如下意见:营业税改增值税立法本意是减轻相关服务行业的税负水平,但如果税改增加了税负,则与立法本意相悖。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属智力密集型行业,按照“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增值税可予抵扣进项税项目在本行业具有比例低、金额小的特点,与其他行业并列实施似有不妥。建议增加一档低档增值税率,或者根据本行业的特点扩大可抵扣范围。

北京注协会长郭文杰肯定了此次研讨会对行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建议根据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可行性操作方案。北京注协秘书长王建新表示,北京注协将以事务所实际测算结果为依据,汇总后上报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呼声。

汪宁强调,测算结果将以数据来“说话”。事务所的测算工作以2011年度收入为基础,参考上海“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试点办法,模拟计算出税改后的税负变化,连同数据结构分析及政策建议一并形成报告并上报北京注协。

汪宁介绍,北京注协的综合模拟测算分析报告将于近日发布。届时,北京注协也将对营改增后对行业的影响提出具体的政策建议。

“营改增”之四
  “两会”期间“营改增”税负问题引热议
上海“营改增”试点已满两个月,北京7月1日也将实行“营改增”试点。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同为中介的律师、资产评估行业等也将面临与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同的问题。其他中介组织如何面对“营改增”,可为注册会计师行业提供有益的借鉴。

全国人大代表樊芸是上海富申国有资产评估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来京参加全国人代会行前,樊芸代表还在忙着与上海一家同行企业商谈并购。樊芸介绍,对方主动提出自我“摘牌”,与富申评估公司合二为一。“如果不产生增值效应,这种合作不可能实现。”

樊芸算了一笔账,上海“营改增”试点后,她所在企业总体税费从5.65%增加到6.6%,税负增加部分将受到财政扶持资金的补贴。她认为,表面上看,企业暂时税负有所提高,但这恰恰“逼着”企业主动寻求合作,通过做强做大产业规模,消化短期成本的支出。

樊芸介绍,在“营改增”试点政策的刺激下,富申评估公司正一改过去“小富即安”的状态,积极筹划在长三角设立分公司,甚至准备与外地企业共同“走出去”,在境外开辟更大的市场。

对于“营改增”,身为律师的全国政协委员、段和段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段祺华也有话要说。“此项税改总体上有利于减税,但是,我觉得对咨询服务业等进项少的服务业企业是不利的,因此建议加以完善。” 段祺华将在“两会”上就“营改增”提交提案。

段祺华说,在金融服务业及信息服务业中,相关企业的主要成本构成中固定成本和人工成本较高,而这些成本不能产生进项税,其成本可抵扣的项目比重过低,进一步导致税基过高,变相增加了税负。

“像我们律师事务所,因为可抵扣的成本很少,所以是增加了税负。据我了解,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也有相同的看法。”段祺华说,“相对来说,尤其是高端服务业普遍可抵扣的成本都是比较少的,所以税负会有所增加。”

段祺华提议,对从事金融服务业及信息服务业等物流环节较少、不涉及重复纳税的企业,进一步扩展其可以纳入进项抵扣项目的范围,或者给予物流环节较少、不涉及重复纳税的生产性服务业一定的优惠政策,通过优惠政策降低生产性服务业的税基,进一步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

此外,他还建议,对于以后是否要全面实行“营改增”,不要采用“一刀切”的态度,而应该根据各服务业企业自身的特点,采取增值税与营业税两种计税方式统筹适用、同步适用的战略。

上海立信税务师事务所执行董事钱勇华表示,1月份企业普遍进项较少,加上公历新年、农历春节同时出现在1月份,因此简单以1月份数据来判断税负的增减并不十分科学。他认为,“营改增”改革试点效果应该以1个季度的时间来测算。

“作为一种中间税,增值税减少了重复征税。通过结构性减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专业化分工,推动第三产业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转型。这正是政府希望‘营改增’起到的作用。”钱勇华表示。

  结语
  直面问题与挑战 积极争取政策支持
在注会行业做强做大的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势必遭遇各种问题与挑战。而转制、“营改增”过程中面临的税收问题与业务挑战,是会计师事务所发展壮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

对此,笔者以为,首先,行业协会应该为事务所撑腰,反映事务所的呼声,与相关部门积极沟通,为注会行业发展过程中的遭遇的税收问题争取优惠措施。

其次,作为专业机构,事务所更应该以身作则,直面税收问题,不采取不正当手段偷税漏税,而是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争取税收问题自上而下得到彻底解决。

此外,值此“两会”召开之际,一个不得不提的话题是,注会行业的全国人大代表与全国政协委员较其他中介行业的要少,特别是相对律师行业而言。因此,注会行业应该积极吸收党外力量,加强统战工作,大力拓展行业党外代表人士安排使用渠道,支持配合行业代表委员做好议案提案工作,不断推动行业党外代表人士为行业发展呐喊助威。
  (小服人力在线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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