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税前列支的合规票据
1.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与二十二条,小编总结合规发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发票内容与交易事实一致;
即开票方与受票方发生真实交易,而且发票内容符合交易事实,即不得变更品名和金额。
(2)发票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
(3)加盖发票专用章
2.收据
可以税前列支的收据必须是财政部门监制并套印了监制章的财政票据,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执法机关使用的罚没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票据、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使用票据;各类捐款收据等。
二、常见的不合规的票据
一言以蔽之,凡是不符合上述合规票据条件的,都属于不合规票据。常见的不合规票据类型有:
1.白条:常见的有资金往来票据、收款单位收据及签字单;
2.抬头非单位全称或非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3.变更品名的发票;
4.假发票:一般通过当地税务机关网站,或者拨打开票当地的12366热线,或者到当地办税厅查询结果确认;
5.大头小尾发票:在取得时是无法辨别,一般在发票专项稽查或举报时才能发现;
6.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不符合标准;
7.票面信息不全或者不清晰发票;
8.涂改票面信息发票;
9.已作废版本继续开具的发票;
10.虚开发票。
三、法规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
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重点对与同行业投入产出水平偏离较大又无正当理由的成本项目,以及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进行核查。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确保扣除项目的准确性。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按规定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企业自行计算扣除后,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实地核查,进行追踪管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补缴税款。凡应审批而未审批的不得税前扣除。汇总纳税企业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除企业捆绑资产发生的损失外,未经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总机构不得扣除。
3、《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款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小服人力在线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