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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规:通过政府购买、税收减免等手段,支持民办教育发展!

   日期:2018-04-18     浏览:563226    评论:0    
核心提示:浙江新规:通过政府购买、税收减免等手段,支持民办教育发展!
 4月2日讯,继今年1月浙江出台《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后。近日,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发布了《浙江省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一》)《浙江省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二》),从财政方面保障并推进浙江民办教育发展。

《办法一》主要明确公共财政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推动各地逐步建立以“经费标准化”为主要内容,以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税费减免等为手段的公共财政扶持体系,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税收减免等方式给予支持。同时,《办法一》从不同教育阶段明确了对民办学校的支持政策。

《办法二》适用于登记为各教育阶段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主要从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体制、负债管理、收入支出管理提出要求。如民办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民办学校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民办学校借款不得用于对外投资,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借给举办者及其他单位或个人;学校收入应存放在民办学校依法开设的银行账户上,且全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民办学校支出则要以教学、科研为中心。

学前教育阶段,各地要根据《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要求建立生均经费制度,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行为规范,达到等级园标准以上,且收费不高于同级公办园收费标准2倍的民办幼儿园)给予生均公用经费补助,补助水平原则上应与同等级公办园保持一致。对自建园舍办园、租赁办园等非小区配套性质普惠性民办园,应根据办园成本、晋级升等、教师持证率达标等给予一次性奖补。

义务教育阶段,对民办学校实施同等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补助和“两免一补”政策。

高中段教育,各地应根据非营利性民办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费情况,结合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实际逐步建立生均公用经费补贴制度。

高等教育阶段,公共财政重点支持民办高校内涵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推进特色优势学科和专业建设,增强民办高校教学、科研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在项目申报、评审、绩效考核等方面,与公办高校公平竞争。

同时,《办法一》提出,各地应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助学贷款业务扶持制度,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国家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贴息等资助政策民办学校应按规定从学费收入中提取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为支持各地民办教育发展,省财政每年按经第三方审计确认的市、县级民办学校举办者投入数的15%和上年市、县财政对民办学校补助数的15%安排预算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支持市县各类民办教育发展。

《办法二》适用于登记为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教育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等(以下简称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财务管理体制上,民办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以下简称决策机构)的直系亲属不得同时被聘任为民办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民办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财务机构中从事会计工作。

资产管理上,举办者以货币资金出资的,要把货币资金转入到民办学校开设的银行账户上。举办者以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出资的,必须在民办学校法人登记成立后1年内办理过户手续,将资产过户到学校名下。资产尚未过户到学校名下的,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完成过户工作。

举办者出资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财政性补助资金、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属于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民办学校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因业务开展需要可开设食堂、基建、工会等专用账户。原则上同一业务性质的资金往来不得多头开户。

负债管理上,民办学校借款只能用于学校本身的建设和发展,不得用于对外投资,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借给举办者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者通过借款作为投资用于民办学校建设、发展、运转等,仍为举办者本身的债务,不作为民办学校的负债。并严禁民办学校利用学校教学设施及设备为他人或单位提供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

收入管理上,民办学校的收入分为:业务活动收入(主要包括教学活动收入、科研收入、培训收入等)、财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各项收入应存放在民办学校依法开设的银行账户上,且全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

支出管理上,民办学校支出要以教学、科研为中心,有关费用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

《浙江省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实施办法》和《浙江省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均从今年4月3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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