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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最新发布的税收新政一览

   日期:2018-04-04     浏览:562900    评论:0    
核心提示: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陆续发文,对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明确。本文择重点政策文件进行导读。1、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文
 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陆续发文,对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明确。本文择重点政策文件进行导读。

1、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文明办 最高人民法院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 铁路总局联合发文(发改财金〔2018〕384号),从2018年5月1日起进一步加大对其他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对严重影响铁路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有关的行为责任人被公安机关处罚或铁路站车单位认定的和其他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有关责任人限制乘坐火车。体现在税收方面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包括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

2、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航局 中央文明办 最高人民法院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联合发文(发改财金〔2018〕385号),从2018年5月1日起进一步加大对其他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限制旅客在机场或航空器内实施下列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和其他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有关责任人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体现在税收方面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

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税务总局编制了《财务报表数据转换参考标准v1.0》(以下简称《参考标准》),

、《参考标准》包括公用参考数据标准、按会计制度分列的34个参考数据标准以及安全要求,北京、上海税务机关应当于2018年3月底前完成接口开放、公开、宣传等相关工作,其他省税务机关最迟应于2018年4月底前完成上述工作。

4、为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经纪机构),从事中国境内原油期货交易取得的所得(不含实物交割所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境外经纪机构在境外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中国境内原油期货经纪业务取得的佣金所得,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劳务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二、自原油期货对外开放之日起,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中国境内原油期货取得的所得,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其他货物期货品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为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债权转股权等九种不同情况免征契税。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3月最新发布的税收新政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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