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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答疑:俩月工资一样缴税却不相同 玄机在这

   日期:2019-03-06     浏览:9874    评论:0    
核心提示: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已有两个多月,目前已经有很多人都拿到了1月份和2月份工资。在欣喜地发现缴纳个税大幅减少的同时,
税不相同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已有两个多月,目前已经有很多人都拿到了1月份和2月份工资。在欣喜地发现缴纳个税大幅减少的同时,有些人纳闷了:“俩月税前工资数额明明一模一样,为何扣的个税却不一样多?”另外也有一些纳税人有这样的疑问:“以后每月工资个税都能像一二月份这么少吗?”
 
  为此小服采访到了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为各位纳税人解答这个让人迷惑的问题。
 
  李旭红告诉小服,根据新修订的个税法,工资薪金所得并非按照月为单位来计税,而是以年为单位来计税。并且,新个税法规定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四种收入综合计税。因此,原来代扣代缴方式显然已无法适用新税法的要求,需要由代扣代缴改变为预扣预缴。
 
  李旭红表示,一个纳税人收入从年初到年末大多数是一个不断增加的过程,有可能孤立地按月收入进行预扣预缴会造成汇算清缴时,汇缴的数额与预缴的数额相差较大,需要办理补退税,从而增加纳税人负担。因此,为了减少补退税的程序,于是对于工资薪金的每月预扣预缴规定了累计预扣法。
 
  关于累计预扣法,李旭红举了一个例子:
 
  “某职员2015年入职,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3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4500元,享受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共计2000元,假设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
 
  以今年前3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各月应预扣预缴税额:1月份:(30000-5000-4500-2000)×3%=555元;2月份:(30000×2-5000×2-4500×2-2000×2)×10%-2520-555=625元;3月份:(30000×3-5000×3-4500×3-2000×3)×10%-2520-555-625=1850元。”
 
  “上述计算结果表明,由于2月份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37000元,已适用10%的税率,因此2月份和3月份应预扣预缴税款有所增加。”李旭红说。
 
  李旭红解释说,因为原有的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是以月为单位计税的,因此,纳税人通常已经习惯了这种思维,在新税法下则需要转变这样的思维方式。新税法改为了以年为单位综合计算综合所得,因此,每个月工资薪金不再孤立地计算其税额。
 
  “累计预扣法典型的特点是综合考虑,渐进式计税既能够准确地根据纳税人的收入变动动态地预缴税款,又可以实现综合所得计税,平衡纳税人全年的税收负担。”李旭红强调,实施累计预扣法,即使全年每个月收入是均等的,但是由于收入累计的渐进性,因此所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也是渐进的,因此每个月缴纳的税额也是渐进的。
 
  需要强调的是,累计预扣法不会影响纳税人全年应纳税额,也不会影响新个税法减税红利发挥。这种办法可以节省纳税人全年中前期的税金,少占用纳税人的资金成本,使其获得货币的时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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